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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1982年4月3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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