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2)

  在流域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满足防洪要求、岸线保护前提下,科学布局流域滨水空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建设,系统构建公园、绿地、绿道、水域等公共空间,强化水岸慢行系统联通和绿化美化,促进滨水空间开放共享和水岸经济融合发展。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十七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定河流域防洪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健全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防汛抗洪能力。

  第十八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部门应当按照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本市防洪排涝规划等要求,加强流域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对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十九条 在永定河流域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对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河岸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按照相关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围堤或者隔堤,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确保行蓄洪功能。

  在蓄滞洪区内开展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防洪要求,保证蓄滞洪功能和容积。禁止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三百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关区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蓄滞洪区运用预案,明确蓄滞洪区运用的组织保障、预报预警、工程调度、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组织运用预案演练,保障运用适时安全有效。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蓄滞洪区的自然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险程度,限制高风险区的经济建设活动,落实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措施,规范管理、安全运用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山区防洪工程、道路、桥梁、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山区防洪减灾能力。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流域山洪沟道名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开展永定河山洪灾害专项调查评价。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明确山洪沟道管护责任人和管护措施,定期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存在山体滑坡、崩塌隐患的区域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永定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防汛职责,完善防汛资金投入、抢险队伍组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和专家咨询等机制。

  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市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明确应急行洪、人员转移、工程抢险、蓄滞洪区运用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永定河流域的防汛期,按照本市有关汛期的规定执行。

  汛期前,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汛责任制,完成抢险队伍组织、物资储备、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宣传动员等防汛准备工作,组织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防汛应急预案要求,明确防汛责任人员,落实防汛避险转移地点、转移路线、抢险队伍、报警人员、报警信号、避险设施、提前转移人员范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防汛抗洪相关准备工作。

  进入汛期,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河道堤防巡查,开展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的监测预报,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旅游景区关闭、人员避险转移等措施。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