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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5)

第七章 区域协同与流域协作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流域上下游地区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永定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永定河保护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与毗邻行政区域就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产业协同等事项加强沟通协商。

  第五十六条 本市制定涉及永定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以及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流域上下游地区的沟通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措施等相协调。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遵循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则,与流域上下游地区协同完善永定河防洪工程体系,科学布局河道、堤防、蓄滞洪区等功能建设;健全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机制,加强防洪减灾联动,相互通报水情、工情、汛情等情况,整体提升流域防洪减灾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本市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协同流域上下游地区,按照国家确定的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共同做好流域生态补水相关工作。

  出现严重干旱、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持续低于预警流量等情形,可能造成永定河干流断流时,市水务部门应当配合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应急调度。

  第五十九条 本市就涉及永定河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的沟通协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推动与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完善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现跨区域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开展联合会商,协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协同控制污染。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动流域上下游地区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资金补偿、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在永定河流域通过生态保护补偿、绿色金融等方式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筹指导下,与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区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气象、自然灾害等方面加强联合监测和信息共享。

  第六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流域上下游地区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协调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办理,探索共建生态警务站等形式,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和执法信息共享。

  本市与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强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支持开展永定河保护有关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涉永定河保护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防洪、河湖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生物安全、渔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河湖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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