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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张工

2025年11月25日

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联网、共享、信息使用等全周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全周期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构建公共安全体系相适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依法共享、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联网、共享、信息使用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全周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会同民政、财政、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编制由政府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 本市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公安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确定: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第十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范围,按照军事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确定。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范围,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材料。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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