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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1 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10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樊成华

2025年11月7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治统一,市政府决定对《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作以下修改。

一、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防止餐厨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宣传,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行业激励范围,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存放、移交运输的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宣传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商务、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第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五)第九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六)第十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综合考虑人口规模、运输半径、经济发展等各项因素,充分发挥现有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作用,严格控制超规模设计、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具有富余处置能力的,可以向没有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或者现有处置设施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区域提供处置服务,但应当事先告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八)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经市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取得许可证书。”

(十)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十一)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按照要求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十二)第十九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地沟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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