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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4)

(十三)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十四)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审批前未核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要求造成超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政府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公安机关给予配合;

“(三)违反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构成治安行政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四)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气象部门组织查处。”

(十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十七)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障碍物产权人或管理人未保证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改正的,由所在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10000元罚款。”

(十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县乡级综合执法机关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政府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涉及行政处罚措施,除专属的行政处罚权外,可以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并予以公告。”

(二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民用运输机场,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二十一)其他条款对有关部门的表述,按机构改革后的名称予以修改,涉及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四、邯郸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海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邯郸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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