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好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现就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主动对接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含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临退人员),为其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事宜办理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服务,辅助参保人员全面了解退休政策,做出合理的退休规划,促进经办服务质效提升。
二、健全退休政策宣讲机制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和退休“一件事”办理为重点,梳理用人单位和参保群众关心的政策和社保经办问题,编发退休服务指南,解读重点政策,利用实体办事大厅、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和群众对退休政策的知晓度。
三、创新退休业务办理提醒服务
建立与本地用人单位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筛选各用人单位的临退人员,告知弹性退休相关政策和退休业务办理渠道,请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协商确定退休时间,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通过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短信电话等方式,针对不同人群提供退休业务办理提醒服务。对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应告知弹性退休办法等政策,提醒其可享受退休预服务;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暂停缴费且未办理退休的临退人员,应进一步推送待遇启领时点等政策告知及退休业务办理提醒。
我部将定期通过部省数据同步平台,筛选出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临退人员信息推送至各省级人社部门,供各地参考。
四、进行退休业务的预先受理
各地应开通档案预审线上线下申请渠道,提前为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临退人员,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等档案信息预认定。预审结果应包含档案信息预审结论和档案重点要件材料扫描版。预审结果应存入档案预审受理地的本地业务系统。预审结论应按照标准写入全国统一业务中台对应数据库表。预审结果不代表最终审核结果。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待遇领取地核算退休待遇时,应对参保人员生存状态等再次确认,依据待遇领取地相关政策,参考预审结果,出具最终档案审核结果。待遇领取地与档案预审地不同的,出具最终档案审核结果时,可要求档案预审地通过新版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提供预审结果作为参考。
有条件的地区可借鉴部分省市先行先试经验做法,按年度组织当地企业梳理本年度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临退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联合审核的工作模式完成档案预审;推动社保部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档案预审工作;探索通过“数字员工”汇总整理退休人员的档案履历和缴费信息数据,自动提取关键信息,结合预设业务规则,辅助人工进行档案预审。
五、优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功能
临退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查询在全国范围内的参保缴费记录,并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统一归集至一地。
临退人员也可委托参保单位在退休预审或退休待遇申领环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步提出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办理。
六、提供退休信息查询和退休规划服务
各地应通过本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结合退休预服务结果提供查询服务,供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业务前了解本人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等与待遇核定相关的信息,以便参保人员合理做好个人规划。我部将适时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提供个性化的待遇领取地查询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