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3)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信息上传至市燃气监管系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规定,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制焊接气瓶。
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包装物,符合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质量要求,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混合物。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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