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2025年11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承担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专职消防队和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森林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战勤保障等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派驻单位专职从事办公文秘、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业务受理、接警调度、通信保障、财会审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消防救援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区;
(二)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其中化工园区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全国重点镇;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四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其他乡镇;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其他乡镇;
(六)国家历史文化名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森林消防队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设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的相应规定执行。
森林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属性,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的消防救援任务,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度;
(二)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
(三)按照职责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四)负责组织编制辖区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消防救援;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具有专职消防工作经验人员和消防相关专业毕业生,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