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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二十一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政治、体格条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有两年以上专职消防队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不经培训直接考核,合格者录用并免试用期。

第十四条 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从事业务受理、协助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心理和应用性实战训练。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地方消防救援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高强度、执勤时间长等职业特点相适应。

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享受高危补助。

第十九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制度。

消防文员应当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政府专职消防员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以及奖励、辞退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消防救援队伍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对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不及时向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报告,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六)擅自或者违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

(七)工作不认真负责、消极怠工,服务态度不端正,或者与群众发生冲突、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私自存留、损毁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消防救援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市消防救援机构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连续满二十年、不符合退休条件自主就业的,可以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因存在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辞职的,不予发放退出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十二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其自主就业。

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与消防救援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和标识,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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