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3)
政府专职消防员非因公外出着制式服装,应当遵守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购置等费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程序申报。有关基金可以对因公或者见义勇为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正式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等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表彰奖励体系。
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消防救援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中不服从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消防救援的;
(四)不落实执勤制度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告知并要求其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执行消防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服装标识等事项,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府专职消防员待遇政策规定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国家、省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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