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5〕2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适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5年11月29日
关于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管理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批、严格监督管理,严禁将保证金与执法办案经费挂钩,严禁设立保证金罚没指标,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能够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保管和退还保证金,并将设立有关专门账户情况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备。
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不得与财政基本存款账户、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混用。
办案部门、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现金或者转账等任何方式,代收代领保证金。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建立并使用保证金管理模块对保证金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实行保证金电子化办理,以线上方式收取、退还保证金。
第二章  收  取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具体要求如下:
(一)被取保候审人涉嫌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造成财产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或者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可能判处财产刑的金额收取保证金;
(二)被取保候审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收取保证金数额原则上为一千元至五千元;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收取保证金数额原则上为五千元至五万元;
(三)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收取保证金数额原则上为五百元至三千元。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上浮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上限。
第七条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降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一)系预备犯、中止犯、初犯、偶犯、胁从犯、过失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三)确有经济困难的;
(四)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
第八条  办案部门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应当对确定保证金数额的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九条  收取保证金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案件重大、复杂,确需收取二十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以内向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并提供接收退还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被取保候审人到期不交纳保证金也不能提出保证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十一条  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入账凭证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保证金管理模块。
第三章  没  收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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