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2)
(三)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6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四)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企业2026年燃料油起始进口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数量超过年度允许量9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6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026年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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