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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役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2)

  第三章 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明确的登记对象和条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预备役登记工作,主要登记军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

  根据军队需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组织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六条公民预备役登记通常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

  预备役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对退役军人还需要登记其原服役单位、军衔等级、岗位职务、专业名称、安置地等信息。

  第十七条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在军人退出现役离队前,审核确定需要进行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并在军人退出现役审批表和军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注明,同时开具兵役登记介绍信交给退役军人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退役军人提供的兵役登记介绍信或者按照上级下达的人员名单,为退役军人办理预备役登记。

  退役军人的预备役登记应当在退役前往安置地报到时同步办理,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完成,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本人难以自行登记的,可以允许其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第十八条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预备役人员编组和选拔补充以及战时兵员动员需要,提出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进行预备役登记的需求或者具体人员名单信息,按照预备役登记工作统一部署逐级上报或者提供有关兵役机关。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预备役登记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潜力实际,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登记对象办理登记;对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的需要新增预备役登记的人员,可以组织补充登记。

  第十九条对于完成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在兵役登记凭证上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的公民进行信息核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组织信息核验提供协助。

  第二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结合征兵宣传和公民入学升学、毕业离校等时机,开展初次兵役登记信息核验工作,主要督促24周岁以下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在户籍地、学历、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结合预备役人员编组和选拔补充、民兵整组等时机开展预备役登记信息核验工作,主要督促近5年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在工作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安置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退出预备役的预备役人员及时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应服兵役的公民因身体等原因出现免服兵役情形的,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核实有关伤残鉴定和残疾评定等情况,将其兵役登记结论变更为免服兵役;其个人或者亲属提出免服兵役申请的,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组织核查,对情况属实且符合条件的,将其兵役登记结论变更为免服兵役。

  应服兵役的公民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核实后,将其兵役登记结论变更为不得服兵役。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出现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情形的,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将其兵役登记结论变更为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

  第二十五条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办理预备役登记地转出、转入手续。

  预备役人员经军队确定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函告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地转出、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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