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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防雹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应当统一张贴标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其在道路上优先通行。

  第十五条 利用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防雹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预先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报告作业点名称、编号、位置、海拔高度、射向、用弹量、最大弹高、联系电话等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防雹作业前,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公安、自然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作业信息,按照规定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三明气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作业点周边发布作业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作业设备类型、作业目标、意外事故的报告方式等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区域等作业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人工防雹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工防雹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射界管理、作业安全监控、警示标志设置等安全制度,并接受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 人工防雹作业点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防雹作业场地;

  (二)损毁、擅自移动人工防雹作业设施、设备;

  (三)破坏人工防雹作业点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四)扰乱实施人工防雹作业秩序;

  (五)其他危害人工防雹作业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处置。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人工防雹作业场地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防雹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人工防雹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开展人工防雹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人工防雹作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人工防雹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在实施人工防雹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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