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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促进条例(3)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阅读需求和特点,提供适老阅读内容,优化适老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阅读便利。

  有条件的老年大学(学校)、为老服务机构等应当开展老年人阅读活动,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全民阅读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阅读活动监管,优化阅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阅读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民身心健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职责,侵占、挪用全民阅读经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向公众开放,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开展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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