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2)

  第十三条 各省中心应建立有效的任务车辆名单接收、下发和生效监控机制,确保任务车辆名单在出口车道及时生效。

  第十四条 路网中心应对省中心任务车辆名单下载的及时率、完整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下载不及时、不完整的及时向省中心通报。

  第三章 现场通行

  第十五条 任务车辆通行收费站入口车道和ETC门架时,系统不作特殊处理。

  第十六条 安装ETC车载装置的任务车辆,通行至出口ETC 专用车道,车道系统判断车辆车载单元(OBU)拆卸状态、是否插卡、OBU和ETC卡车牌号码是否一致。如判断通过,则进行任务车辆名单判定。对在名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车辆,则不进行稽核名单、通行有效性和计费信息异常等判断,自动抬杆放行,费显显示0元计(扣)费。对不在名单内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未安装ETC车载装置或已安装ETC车载装置但未正常使用的任务车辆通行至出口ETC/人工收费(MTC)混合车道,车道系统自动识别车牌号码(含颜色),收费员核准抓拍车牌(含颜色),车道系统进行任务车辆名单判定。对在名单和有效期内的车辆,则不进行稽核名单判定;车道系统进行复合通行卡(CPC)有效性判断;判断通过后按0元收费并抬杆放行,生成交易流水数据上传。对不在名单内或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特情处理

  第十八条 任务车辆通行收费车道,发现栏杆未抬起的,应等待收费站工作人员处理,不得强行通过。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无法正常通行的任务车辆进行疏导处置。必要时,通过省中心联系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路网中心应支撑省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现任务车辆名单的实时查询。收费站在系统无法正常接收或核验任务车辆名单等特情时,可通过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值班电话等方式及时核实任务车辆信息。

  第二十条 ETC专用车道特情处理

  (1)任务车辆发生ETC误扣费时,由车辆用户主动申请的,途经省份和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参与方)核实后应快速开展退费工作;由相关参与方主动核实发现的,相关参与方应主动及时发起退费。

  (2)如任务车辆OBU属于拆卸状态、未插卡、OBU和ETC卡车牌号码不一致,转人工车道处置,以车辆实际车牌为准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MTC混合车道特情处理

  (1)任务车辆出现CPC通行异常特情时,按无通行介质处理,根据实际车牌查询入口信息并与车辆用户确认后,调用在线计费,对在任务车辆名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按0元收费并抬杆放行,生成交易流水数据上传。

  (2)CPC卡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自称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但经核实不在任务车辆名单内的车辆,收费站暂按非任务车辆正常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车辆用户提供《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特情告知单》。车辆用户可自出口交易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提交任务车辆信息补登申请,待补登信息审核后,被确认为任务车辆的可拨打95022申请退费。

  第五章 清分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任务车辆出口交易数据应及时、准确、全量上传省中心和路网中心。

  第二十四条 发行服务机构对任务车辆ETC交易数据,按正常交易进行记账和争议判定,并返回记账结果。

  第二十五条 路网中心、省中心对于任务车辆交易按《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进行清分结算,确保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本路段任务车辆通行和车辆通行费减免信息。路网中心对全网任务车辆实际通行情况、减免金额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给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任务车辆通行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客服人员接到车辆用户反映应免未免问题后,需请车辆用户提供车牌号、车牌颜色、通行时间、入出口站点名称等信息,核实车辆通行记录,并查询车辆通行时是否在任务车辆名单内。对符合任务车辆条件的,应通过客户服务支撑系统发起工单。不符合条件的,向车辆用户解释免费政策及适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因任务车辆应免未免产生的工单应直接由出口省份确认是否退费,跨省任务车辆应免未免工单不再由各通行省份交互流转。出口省份应根据车牌号、车牌颜色、交易时间等信息,查询任务车辆名单,并调取通行记录、门架信息、车道日志、图像等证据,开展投诉核查取证,及时将相关证据、处理依据、问题原因、处理结果、退费金额等上传至客户服务支撑系统。经出口省份确认应退费的,由发行服务机构为ETC车辆用户办理全额退费,出口省份为非ETC 车辆用户办理全额退费。

  第七章 附 则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