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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3)

  第二十九条 在任务车辆复核过程中,经确认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规定的车辆,或假冒任务车辆的车辆,按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纳入稽核名单,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消防救援车辆的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未能覆盖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任务车辆免费通行保障机制,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从省中心获取任务车辆信息,做好免费快速通行及沿途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跨省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试行)》(交办公路〔202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特情告知书

  附件

  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特情告知书

  (正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为高效落实上述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明确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名单,统一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https://htgl-llgl.mem.gov.cn)”审核确认后下发至沿途高速公路收费站,依法高效保障任务车辆免费通行。

  经核实,您驾驶的车辆未在当前有效的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名单中,应依法正常交纳车辆通行费。如您驾驶的车辆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认定条件,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应急管理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提交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信息补登申请,待补登信息审核后,被确认为任务车辆的可拨打95022申请退费。对于逾期未提交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信息补登申请或申请审核未通过的非任务车辆,不再启动退费程序。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非抢险救灾任务车辆通行记录单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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