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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5〕15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5〕1516号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当前及“十五五”铁路建设需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和资金监管,现将《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27日

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五年铁路发展规划等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的原则,着力构建现代化铁路运输网络。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或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资金作为地方资本金投入项目。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和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已纳入国家印发或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畅通路网骨干通道、强化边境国防保障等干线铁路项目,以及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

  第六条 加强铁路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撑项目可持续运营。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西藏、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等特殊地区项目可采用全额资本金,其他东部、中西部及东北地区项目资本金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50%、70%考虑(项目实际资本金比例低于此标准按实际计列),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项目实际需求低于此标准按实际安排):

  (一)西藏、南疆四地州地区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90%安排。

  (二)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其他地区干线项目,以及其他省份沿边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70%安排。

  (三)其他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干线铁路项目按资本金的30%、40%、50%、50%安排。

  (四)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新建项目按资本金的10%、15%、20%、20%安排,利用既有铁路改造开行城际列车等通勤功能为主的项目均按资本金的50%安排。

  (五)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参照相应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安排标准,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资金计划需求申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第九条 铁路专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以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负责审批的项目。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或省级政府自行审批的项目,如拟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前就资金需求、安排方式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衔接,未作衔接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经有权机关审批项目可研后,编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支持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承诺落实除支持投资外的剩余资金并保证推进项目如期建成。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编制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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