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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5〕1516号)(2)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确定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等“软建设”内容。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铁路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可研批复时已承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安排标准并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投资计划。对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省级政府联合审批或省级政府自行审批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统筹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规模,原则上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再根据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及项目进展,合理安排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通知起10个工作日转发下达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性质、标准和内容、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既定建设目标完成或需重新进行项目审批的,项目单位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应当在当年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涉及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计划调整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避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或债务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强中央投资管理,杜绝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完成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的,充分保障下一年度投资需求并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安排规模直至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未及时、准确、完整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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