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5)
57.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2)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33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优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59.在删去的第三级案由“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20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60.在第三级案由“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1.在第三级案由“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为“(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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