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十、合同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十七、数据纠纷
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十九、劳动争议
二十、人事争议
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第八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五、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
二十七、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八、证券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三十一、保险纠纷
三十二、票据纠纷
三十三、信用证纠纷
三十四、独立保函纠纷
第十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
第十一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六、选民资格案件
三十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三十八、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十九、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四十、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十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
四十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四十四、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四十五、督促程序案件
四十六、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四十七、公司清算案件
四十八、破产程序案件
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五十、申请保全案件
五十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五十二、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十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五十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第十二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五十六、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五十七、公益诉讼
五十八、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十九、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2.婚约财产纠纷
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14.离婚纠纷
15.离婚后财产纠纷
16.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7.婚姻无效纠纷
18.撤销婚姻纠纷
19.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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