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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2)
(c)扭转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0.405P(牛顿·米)(1.33P磅·英尺)的扭转载荷施加在雪橇上,它是对通过支承座中心线的垂直轴取矩的。
第29.511条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的非对称载荷
(a)对双轮起落架装置,其总的地面反作用力的60%必须施加在一个机轮上,而40%施加在另一个机轮上。
(b)考虑到一个轮胎泄气,除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不得小于轮组停机载荷外,所规定的起落架载荷的60%必须作用在任一个机轮上。
(c)在确定起落架装置的总载荷时,可以忽略因轮组上的载荷非对称分配所引起的载荷中心的横向偏移。
第五节 水 载 荷
第29.519条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水基、水陆两用型
(a)通用要求
船体型旋翼航空器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b)款、(c)款和(d)款规定的申请批准的最严重波高和波型的水载荷。本条(b)款和(c)款所规定的着水情况的载荷必须以合理的和偏保守的方式在船体和辅助浮筒(如果使用)之间分配并沿船体和辅助浮筒分布,假定在整个着水撞击期间,旋翼升力不大于旋翼航空器重量的2/3。
(b)垂直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前飞速度为零,能产生临界设计载荷的可能的俯仰和滚转姿态开始触到最临界波面,此时相对于平均水面垂直降落速度不得小于2米/秒(6.5英尺/秒)。
(c)具有向前速度的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3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并以可能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触到最临界波面,此时相对于平均水面垂直降落速度不小于2米/秒(6.5英尺/秒)。在设计中可以采用小于15.43米/秒(30节)的最大前飞速度,但是要能够证明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的前飞速度不超过此值。
(d)辅助浮筒浸水情况
除着水情况的载荷外,辅助浮筒及其在船体上的支撑结构及连接结构还必须按浮筒完全浸水而确定的载荷进行设计,除非能够表明浮筒完全浸水是不可能的。在浮筒不可能完全浸水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浮筒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此载荷系考虑浮筒浸水产生的恢复力矩,以克服由侧风、旋翼航空器不对称受载、波浪作用以及旋翼航空器惯性引起的倾覆力矩。
第29.521条 浮筒着水情况
如果申请使用浮筒(包括使用水陆两用浮筒)的合格审定,则带浮筒的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情况的载荷(其中限制载荷系数按照本规定第29.473条(b)款确定或者假定等于轮式起落架的值):
(a)向上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旋翼航空器处于静止的水平姿态,合成的水面反作用力垂直通过重心;
(2)本条(a)款(1)项规定的垂直载荷与垂直分力的0.25倍的向后分力同时作用。
(b)侧向载荷情况
在此情况下,采用下述规定:
(1)垂直载荷是本条(a)款(1)项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75倍,它均等地分配于每个浮筒上;
(2)对每个浮筒,按本条(b)款(1)项确定的载荷与本条(b)款(1)项规定的总垂直载荷的0.25倍的总侧向载荷相组合,它仅适用于浮筒。
第六节 主要部件要求
第29.547条 主旋翼和尾旋翼结构
(a)旋翼是旋转部件的组合件,包括旋翼桨毂、桨叶、桨叶阻尼器、桨距操纵机构和随组合件旋转的其他零件。
(b)必须按照本条规定设计旋翼组合件,使其在所有临界飞行载荷和操作情况下安全地工作。必须进行设计评定,包括详细的失效分析,以便确定所有妨碍继续安全飞行或者安全着陆的失效。必须确定使失效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方法。
(c)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规定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和第29.351条中规定的下列载荷:
(1)临界飞行载荷;
(2)在正常自转情况下出现的限制载荷。
(d)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模拟下列情况的载荷:
(1)对于旋翼桨叶、桨毂和挥舞铰,在地面运行期间,桨叶对它的止动块的撞击力;
(2)在正常运行中预期的任何其他临界情况。
(e)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内的任何转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1)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装置(如果安装)所限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较大值:
(ⅰ)由于旋翼驱动或者突然使用旋翼刹车在两个方向上很可能传给旋翼结构的最大扭矩;
(ⅱ)对主旋翼,在本规定第29.361条中规定的发动机限制扭矩。
(2)限制扭矩必须均等而合理地分配给旋翼桨叶。
第29.549条 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
(a)每个机身和旋翼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1)在本规定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和第29.351条中规定的临界载荷;
(2)在本规定第29.235条、第29.471条至第29.485条、第29.493条、第29.497条、第29.505条和第29.521条中规定的适用的地面载荷和水载荷;
(3)在本规定第29.547条(d)款(1)项和(e)款(1)项(ⅰ)目中规定的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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