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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5)
第29.573条 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a)每一申请人必须按照本条(d)款的损伤容限标准评定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除非申请人证实因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和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制,进行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如果申请人证实因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和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制进行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必须按照本条(e)款进行疲劳评定。
(b)用于确定本条符合性的方法必须提交并被局方接受。
(c)定义
(1)灾难性失效,是指可能阻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2)主要结构件(PSE),是指对承受飞行或者地面载荷起重要作用,且其失效可能导致旋翼航空器灾难性失效的结构元件。
(3)威胁评估,是指详细说明损伤的位置、类型和尺寸的一种评估,它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缺陷,以及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或者其他意外损伤。
(d)损伤容限评定
(1)每一申请人必须表明,考虑了内在或者离散制造缺陷或者意外损伤情况下,通过对复合材料PSE和其他零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损伤容限评定,在旋翼航空器使用寿命期或者规定的检查间隔内,避免了因静载荷和疲劳载荷导致的灾难性失效。在强度和疲劳评定中,每一申请人必须考虑材料和工艺随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每一申请人必须评定包括机体、主/尾旋翼传动系统、主/尾旋翼桨叶和桨毂、旋翼操纵、固定和可动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安装、起落架在内的PSE,以及局方认为关键的其他零件、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每一损伤容限评定必须包括:
(ⅰ)确定所有的PSE;
(ⅱ)需要进行飞行和地面载荷测试,为所有PSE,在本规定第29.309条要求的整个设计限制范围内(包括高度影响)的所有临界情况下,确定载荷或者应力,但机动载荷系数不必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条(d)款(1)项(ⅱ)目确定的载荷或者应力为基础的、与使用中预期的载荷谱一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运行(如果适用)和有高扭矩情况的其他运行;
(ⅳ)对规定损伤位置、类型和尺寸的所有PSE的威胁评估,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缺陷,以及在制造或者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或者其他偶然损伤(包括偶然损伤的离散源);
(ⅴ)对所有PSE的剩余强度和疲劳特性评估,以支持本条(d)款(2)项确定的更换时间和检查间隔。
(2)每一申请人必须为所有PSE确定更换时间、检查、或者其他程序,以要求在灾难性失效前修理或者更换损伤的零件。这些更换时间、检查或者其他程序必须包含在本规定第29.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ⅰ)PSE的更换时间必须通过试验或者试验支持的分析确定,且必须表明结构能承受使用中预期的变幅重复载荷。在确定这些更换时间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本条(d)款(1)项(ⅳ)目要求在威胁评估中确定的损伤;
(B)最大的可接受制造缺陷和使用损伤(即那些没有将剩余强度降低到极限设计载荷以下的和那些可被修理恢复极限强度的);
(C)施加重复载荷后的极限载荷强度能力。
(ⅱ)必须确定PSE的检查间隔,在本条(d)款(1)项(ⅳ)目要求的威胁评估中确定的可能因疲劳或者其他使用原因发生的任何损伤扩展到该部件不能维持要求的剩余强度能力前,发现该损伤。在确定这些检查间隔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通过试验或者由试验支持的分析确定的、在使用中预期的重复载荷作用下的损伤扩展率,包括不扩展;
(B)考虑损伤类型、检查间隔、损伤可检性以及损伤检查所用技术后确定的假定损伤所要求的剩余强度,要求的最小剩余强度是限制载荷;
(C)在达到最小剩余强度并恢复到极限载荷能力前,检查是否能检测到损伤扩展,或者该部件是否被要求更换。
(3)当验证最大假定损伤尺寸和检查间隔时,每一申请人必须考虑损伤对所有PSE的刚度、动态特性、载荷以及功能性能的影响。
(e)疲劳评定
如果申请人确定在几何形状、检查能力或者好的设计实践限制范围内,本条(d)款规定的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必须对该特定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进行疲劳评定,并且:
(1)确定在疲劳评定中考虑的所有PSE;
(2)确定在疲劳评定中考虑的所有PSE的损伤类型;
(3)建立补充程序,使得与本条(d)款确定的损伤相关的灾难性失效的风险最小;
(4)将这些补充程序纳入本规定第29.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D章 设计与构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9.601条 设计
(a)旋翼航空器不得有经验表明是危险的或者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或者细节。
(b)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和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
第29.602条 关键零部件
(a)关键零部件是指其失效可能造成旋翼航空器灾难性后果,并且必须控制其已确定的关键特性以保证所需完整性水平的零部件。
(b)如果型号设计包含关键零部件,则应该建立关键零部件清单。应制定程序以定义关键设计特性,确定影响关键设计特性的工艺和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有关质量保证要求的必要的设计、工艺更改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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