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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6)
第29.603条 材料
其损坏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者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标准,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所采用的强度和其他特性;
(c)考虑使用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第29.605条 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始终生产出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点焊或者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
(b)旋翼航空器的每种新的制造方法必须通过试验大纲予以证实。
第29.607条 紧固件
(a)其脱落可能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每个可拆卸的螺栓、螺钉、螺母、销钉或者其他紧固件必须装有两套独立的锁定装置。紧固件及其锁定装置不得受到与具体安装相关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b)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
第29.609条 结构保护
每个结构零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使用中由于任何原因而引起强度降低或者丧失,这些原因中包括:
(1)气候;
(2)腐蚀;
(3)磨损。
(b)在需要防止腐蚀、易燃或者有毒液体聚积的部位,要有通风和排泄措施。
第29.610条 闪电和静电防护
(a)旋翼航空器结构必须具有防止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的保护措施。
(b)对于金属组件,可用下列措施之一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1)该组件合适地电搭接到机体上;
(2)该组件设计成不致因闪击而危及旋翼航空器。
(c)对于非金属组件,可用下列措施之一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1)该组件的设计使闪击的后果减至最小;
(2)具有可接受的分流措施,将产生的电流分流而不致危及旋翼航空器。
(d)防止闪电和静电的电搭接和保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使静电荷的积聚减至最小;
(2)使采用了正常预防措施的机组成员、旅客、服务和维修人员遭到电击的危险减至最小;
(3)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在具有接地的电气系统的旋翼航空器上,都要设有电回流通道;
(4)使静电对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工作的影响减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29.611条 检查措施
对于每个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部件,必须有进行仔细检查的措施:
(a)周期性检查;
(b)按基准和功能进行调整;
(c)润滑。
第29.613条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a)材料的强度性能必须以足够的符合标准的材料试验为依据,在统计的基础上制定设计值。
(b)设计值的选择必须使结构因材料的变化而引起破坏的概率极小。除本条(d)款和(e)款所规定的外,必须通过选取保证材料强度具有下述概率的设计值来表明对本款的符合性:
(1)对所施加载荷最终分布于某部件中的单个元件的情况,若该元件的破坏将导致部件结构完整性的丧失,则应保证99%的概率及95%的置信度;
(2)对于超静定结构,若单个元件的破坏将导致所施加的载荷安全地分配到其他承载元件上,则应保证90%的概率及95%的置信度。
(c)结构的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必须使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减至最小,特别是在应力集中处。
(d)设计值必须是经局方认可的材料技术标准或者手册中的数值,或者是经局方认可的其他数值。
(e)如果在使用前对每个单独项目取样进行试验从而对材料加以选择,并确定该特定项目的真实强度特性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中使用的数值,则可采用其他设计值。
第29.619条 特殊系数
(a)对于每个结构零件,如果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采用本规定第29.621条至第29.625条中规定的特殊系数:
(1)其强度不易确定;
(2)在正常更换前,其强度在使用中很可能降低;
(3)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其强度发生显著变化:
(ⅰ)制造工艺不稳定;
(ⅱ)检验方法不稳定。
(b)对于应用本规定第29.621条至第29.625条系数的每个零件,本规定第29.303条中规定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下列任一特殊系数:
(1)本规定第29.621条至第29.625条中规定的适用的特殊系数;
(2)任何其他系数,它大到足以保证零件由于本条(a)款中所述的不稳定因素而引起强度不足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第29.621条 铸件系数
(a)通用要求
除制定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规定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款和(c)款中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并且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者其他流体系统零件而需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款和(d)款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款和(d)款中规定的铸件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照下列规定:
(1)不论对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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