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7)
(2)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者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个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者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2)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个关键铸件,必须用3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本规定第29.305条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本规定第29.305条的变形要求。
(d)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款中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款(2)项和(3)项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铸件系数 检 验
等于或者大于2.0 100%目视
小于2.0但大于1.5 100%目视,以及磁粉检验(铁磁性材料)、渗透检验(非铁磁性材料)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
1.25至1.50 100%目视,和磁粉检验(铁磁性材料)、渗透检验(非铁磁性材料),以及射线检验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
(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款(1)项规定的非目视检验铸件的百分比可以减小;
(3)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机械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照本条(d)款(1)项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条(c)款(2)项进行试验。
第29.623条 支承系数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击或者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对于规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第29.625条 接头系数
对于每个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者端头),采用下述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每一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下列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按照经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金属板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对于每个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特性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d)每一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以及与结构的连接装置,其结构应通过分析、试验或者二者的组合表明能承受本规定第29.561条(b)款(3)项中所规定的系数乘以1.33所产生的惯性载荷。
第29.629条 颤振和发散
旋翼航空器的每个气动力面在各种可用速度和功率状态下,不得发生颤振和发散。
第二节 旋 翼
第29.631条 鸟击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在直到2440米(8000英尺),速度等于VNE或者VH(取较小者)时,受到1.0公斤(2.2磅)的鸟击后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对A类)或者安全着陆(对B类)。必须用试验或者在对有充分代表性的相似设计结构上进行的试验的基础上的分析来表明符合性。
第29.653条 旋翼桨叶的卸压排水
(a)每片旋翼桨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有卸掉内部压力的装置;
(2)设置排水孔;
(3)设计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集。
(b)本条(a)款(1)项和(2)项不适用于能承受在使用中预期出现的最大压力差的密封旋翼桨叶。
第29.659条 质量平衡
(a)针对下列情况的需要,旋翼和桨叶必须进行质量平衡:
(1)防止过大振动;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飞速度的任何速度下发生颤振。
(b)必须验证质量平衡装置的结构完整性。
第29.661条 旋翼桨叶间隙
旋翼桨叶与结构其他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状态下桨叶碰撞结构的任何部分。
第29.663条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须由分析和试验或者可靠的使用经验予以表明,或者由分析或者试验来表明单一措施的故障或者失效也不会引起“地面共振”。
(b)必须确定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变化范围,并且在进行本规定第29.241条要求的试验时予以验证。
第三节 操纵系统
第29.671条 通用要求
(a)每个操纵机构和操纵系统必须操作简便、平稳和确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个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措施或者带有醒目的永久性标记,使能导致操纵系统功能不正常的任何装配错误的概率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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