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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18)
(c)必须提供手段以便在飞行前使所有主飞行操纵系统能在全行程内运动,或者必须提供措施使驾驶员在飞行前能认定整个操纵在全行程内是有效的。
第29.672条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者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规定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671条和下列规定:
(a)在增稳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增稳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允许驾驶员能对失效采取初步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用正常方式移动飞行操纵器件来超越失效,也可以是断开失效的系统。
(c)必须表明,增稳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自动或者带动力的操纵系统发生任何单个失效后,符合下列规定:
(1)当失效或者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者高度上时,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纵;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的形态)内,仍能满足本规定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配平和稳定特性不会降低至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水平以下。
第29.673条 主飞行操纵系统
主飞行操纵系统是驾驶员用来直接操纵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横滚、偏航和垂直运动的系统。
第29.674条 交连的操纵装置
每个主飞行操纵系统必须能在任何交连的辅助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者卡滞后保证安全飞行和着陆,并且能独立进行操作。
第29.675条 止动器
(a)每个操纵系统都必须有确实限制驾驶员操纵机构运动范围的止动器。
(b)每个止动器在系统中的布置必须使操纵行程的范围不受到下列因素的明显影响:
(1)磨损;
(2)松动;
(3)松紧调节。
(c)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相应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下的载荷。
(d)每片主旋翼桨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符合桨叶设计要求的止动器,以限制桨叶绕其铰链的行程;
(2)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桨叶在旋翼起动和停转过程之外的任何运转期间撞击下止动器。
第29.679条 操纵系统锁
若旋翼航空器装有用于在地面或者水面上锁闭操纵系统的装置,则必须有措施以满足下列要求:
(a)当驾驶员以正常方式操作操纵机构时,锁能自动地脱开,或者限制旋翼航空器的运行使在起飞前给驾驶员以无误的警告;
(b)防止该锁在飞行中锁闭。
第29.681条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规定限制载荷的要求:
(1)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及将系统连接到主结构上的支座。
(b)对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必须用分析或者单独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第29.683条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表明,当在驾驶舱用相当于该系统所规定的载荷加载于操纵系统来操纵机构时,此系统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a)卡阻;
(b)过度摩擦;
(c)过度变形。
第29.685条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各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成能防止因货物、旅客、松散物或者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者管子拍击其他零件。
(d)钢索系统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设计:
(1)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是可接受的型式;
(2)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使用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防止钢索张力产生危险的变化;
(3)在任一主操纵系统中,不得使用直径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钢索;
(4)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采用的滑轮钢索组合和强度值必须符合局方的有关规定;
(5)滑轮必须有防止钢索滑脱或者缠结的保护装置;
(6)滑轮必须尽量贴近钢索通过的平面,以防止钢索摩擦滑轮的凸缘;
(7)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8)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者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9)连接到有角运动零件上的松紧螺套的安装,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10)必须有措施能对每个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
(e)对于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用做支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必须有下列特殊系数:
(1)对于除了具有滚珠和滚柱轴承的接头外的其他推-拉系统接头取3.33;
(2)对于钢索系统接头取2.0。
(f)操纵系统接头的硬度不得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滚珠和滚柱轴承的静态非布氏硬度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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