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2)
(1)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本规定第29.397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2)在确定下列连接的强度时,本规定第29.561条(b)款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
(ⅰ)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ⅰ)每根安全带或者肩带与座椅或者机体结构的连接。
(g)当安全带-肩带组合使用时,其额定强度不得低于与本规定第29.561条规定的惯性力相对应的强度,此时乘员重量不得低于77公斤(170磅),还须考虑约束系统安装的空间特性,在载荷分配上,安全带至少承担60%的载荷,肩带至少承担40%的载荷。如果可以在不使用肩带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安全带,则安全带必须具有单独承受规定的惯性力的能力。
(h)使用头靠时,头靠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规定第29.561条规定的惯性力,此时接头系数为1.33,头部重量至少为6公斤(13磅)。
(i)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包括诸如座椅、座垫、乘员约束系统和连接装置。
(j)每个座椅装置系统可采用诸如允许座椅的某些零件压坏或者分离的设计特性,以减少乘员在本规定第29.562条应急着陆动态情况下所受的载荷;否则,该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并不得妨碍迅速撤离旋翼航空器。
(k)在旋翼航空器内为了运送不能行走,以躺卧为主的人员,要求设计有担架设备。每个卧铺或者担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体重至少为77公斤(170磅)的乘员受到本规定第29.561条(b)款规定的前向惯性系数时的反作用力。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呈小于或者等于15°安装的卧铺或者担架,必须设有能承受向前载荷反作用的包垫的端板,布挡板或者等效措施。对于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呈大于15°安装的卧铺或者担架,必须备有相应的约束设备,如绑带或者安全带,以承受前向载荷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卧铺或者担架必须有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应急着陆情况下可能对其上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棱角或者其他突出物;
(2)卧铺或者担架以及乘员约束系统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以及本规定第29.561条(b)款规定的情况所产生的临界载荷。应采用第29.625条(d)款规定的接头系数。
第29.787条 货舱和行李舱
(a)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本规定第29.561条的应急着陆情况除外)所对应的适当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进行设计。
(b)必须有措施防止任一舱内的装载物在本条(a)款规定的载荷下因移动而造成危险。
(c)在本规定第29.561条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下,货舱和行李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设置在当装载物脱出时,不太可能伤害乘员或者妨碍供应急着陆后使用的任何撤离设施的位置;
(2)具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本规定第29.561条规定的情况,包括本条(b)款所规定的约束装置及其连接件,并能承受临界装载分布情况下的最大批准的货物和行李重量。
(d)如果货舱中装有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
第29.801条 水上迫降
(a)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能力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本条和本规定第29.807条(d)款、第29.1411条和第29.1415条的要求。
(b)必须采取同旋翼航空器总特性相容的各种切实可行的设计措施,来尽量减少在水上应急降落时因旋翼航空器的运动和状态使乘员立即受伤或者不能撤离的概率。
(c)必须通过模型试验,或者与已知其水上迫降特性的构形相似的旋翼航空器进行比较,来检查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很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各种进气口、风口、突出部分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旋翼航空器流体动力特性的因素,都必须予以考虑。
(d)必须表明,在合理可能的水上条件下,旋翼航空器的漂浮时间和配平能使所有乘员离开旋翼航空器,并乘上本规定第29.1415条所要求的救生筏,如果用浮力和配平计算来表明符合此规定,则必须适当考虑可能的结构损伤和渗漏。如果旋翼航空器具有可应急放油的燃油箱,而且该油箱能经受可合理预期的水上迫降而不渗漏,则能应急放出的燃油体积可作为产生浮力的体积。
(e)除非对旋翼航空器在水上降落时可能的运动和状态(如本条(c)款和(d)款所述)的研究中,考虑了外部舱门和窗户毁坏的影响,否则外部舱门和窗户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可能的最大局部压力。
第29.803条 应急撤离
(a)每个有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区域,必须具有起落架放下和收上时坠撞着陆,并考虑旋翼航空器可能着火时能迅速撤离的应急措施。
(b)客舱门、机组舱门和服务舱门,如果它们满足本条和本规定第29.805条至第29.815条的要求,则可以考虑作为应急出口。
(c)〔备用〕
(d)除本条(e)款的规定外,下列类型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定附录D的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最大的客座量(包括操作规则要求的机组人数)能够在90秒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到地面:

总共6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