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3)
(1)客座量在44座以上的旋翼航空器;
(2)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旋翼航空器:
(ⅰ)按照本规定第29.807条(b)款确定的每个旅客出口撤离10个或者10个以上旅客;
(ⅱ)每排旅客座椅没有本规定第29.815条所述的主过道;
(ⅲ)具有每个旅客凭借座椅的设计性能(如折叠式座椅背或者折椅)到达每个旅客出口的道路。
(e)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撤离能力,如果局方认为分析和试验的组合能够提供实际演示所能得到的数据,则可以采用分析和试验的组合方法来证明在本规定第29.803条(d)款所述情况下,能够在90秒以内从旋翼航空器撤离。
第29.805条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a)对于飞行机组不方便利用旅客应急出口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飞行机组所在区域的旋翼航空器两侧设置飞行机组应急出口或者用一个顶部出口代之。
(b)必须用试验表明,每个飞行机组应急出口有足够的尺寸,而且其位置必须便于飞行机组迅速撤离。
(c)必须通过试验、演示或者分析来表明,当应急降落水上后,水或者漂浮装置不得妨碍每个应急出口的使用。
第29.807条 旅客应急出口
(a)型式
就本规定而言,旅客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1)Ⅰ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小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旅客区机身一侧与地板齐平,并尽可能地远离坠撞时有着火危险的区域;
(2)Ⅱ型 此型出口除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1120毫米(44英寸)外,与Ⅰ型相同;
(3)Ⅲ型 此型出口除下列规定外,与Ⅰ型相同:
(ⅰ)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910毫米(36英寸);
(ⅱ)出口不必与机身地板齐平;
(4)Ⅳ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小于660毫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机身一侧,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如果开口的基面有一个不小于规定宽度的平坦表面,则可以采用尺寸大于本条规定的开口,而不拘开口形状。
(b)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容易接近的,并且除本条(d)款规定外,必须符合下表:
客座量 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
Ⅰ型 Ⅱ型 Ⅲ型 Ⅳ型
1-10 - - - 1
11-19 - - 1或 2
20-39 - 1 - 1
40-59 1 - - 1
60-79 1 - 1或 2
(c)不在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除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机身的顶部、底部或者尾部必须有足够的开口,以便旋翼航空器倒在一侧时旅客能够撤离;
(2)旋翼航空器坠撞着陆时,倒在一侧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并通过试验、演示或者分析加以证明,除非本条(b)款要求的应急出口已经符合下列规定:
(1)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者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在每侧水线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2)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者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对于每35名旅客(或者不足35名的尾数)在旋翼航空器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在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旋翼航空器每侧各一个。然而,如果通过分析或者水上迫降演示或者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试验表明,由于采用了更大的出口或者其他措施,使水上迫降时旋翼航空器的撤离能力得到改进,则客座数与出口数的比率可以加大。
(3)漂浮装置不论是存放或者打开,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出口的使用。
(e)斜道出口
按照本条(b)款规定开在机身侧面的一个Ⅰ型出口或者Ⅱ型出口,如果符合下列情况:
(1)不可能设置在机身侧面;
(2)设置在斜道上面能满足本规定第29.813条的要求时则可以设置在带地板斜道的旋翼航空器的斜道上。
(f)试验
每个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通过试验表明。
第29.809条 应急出口的布置
(a)每个应急出口必须由机身外壁上的可卸舱门或者舱盖构成,并且必须提供通向外部无障碍开口。
(b)每个应急出口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
(c)每个开启应急出口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且不得要求特别费力。
(d)必须有措施锁定每个应急出口,并能防止在飞行中被人无意地或者因机械损坏而打开。
(e)必须有措施使应急出口在轻度坠撞着陆中因本规定第29.783条(d)款规定的极限惯性力造成的机身变形而被卡住的概率减至最小。
(f)除了本条(h)款的规定,对于陆基旋翼航空器,在下列情况下,如果其出口的门槛距地面高度大于183厘米(6英尺)时,应急出口必须有一个经批准的在本条(g)款中说明的滑梯或者等效手段以便帮助每个乘员从每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滑向地面,并且所有其他出口必须有经批准的绳索或者与其相当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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