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5)
(b)对每一个应急出口,必须提供外部应急照明。当起落架放下时,撤离者可能首先接触的舱外地面的照明宽度至少与应急出口宽度相等,其照明度不得小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外部应急照明可由内部或者外部光源提供,这些光源的强度是在应急出口打开时测量。
(c)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每一个灯必须从驾驶舱位置和从客舱中易于接近的地点,对灯光进行手控。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三种位置。当该装置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置于“接通”位置或者在驾驶舱置于“准备”位置时,一旦旋翼航空器上的正常电源中断,应急灯将发亮或者保持发亮。
(d)任何协助乘员下地的辅助设施必须有照明使得从旋翼航空器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施:
(1)当旋翼航空器处于一根或者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2)如果给辅助设施照明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独立于旋翼航空器主应急照明系统,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辅助设施竖立时,必须自动接通;
(ⅱ)必须提供本条(d)款(1)项所要求的照度;
(ⅲ)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
(e)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分钟的照明。
(f)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旋翼航空器的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
第29.813 应急出口通路
(a)旅客舱之间的每条通路和通向Ⅰ型和Ⅱ型应急出口的每条通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阻碍物;
(2)宽度至少510毫米(20英寸)。
(b)对于本规定第29.809条(f)款所述的旅客应急出口,在出口近旁必须有足够的空间,能提供一名机组成员协助旅客撤离而通道的无障碍宽度又不致减至低于该出口的标准值。
(c)从每条过道至每个Ⅲ型和Ⅳ型出口必须有通路,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者大于20座的旋翼航空器,在距出口不小于旋翼航空器上最窄旅客座椅宽度的一段距离内,座椅、卧铺或者其他突出物(包括处于任何姿态的椅背)均不阻挡该出口的投影开口;
(2)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者小于19座的旋翼航空器,如果有补偿措施能保持出口的有效性,则在本条(c)款(1)项所述的区域内可以有小的障碍。
第29.815条 主过道宽度
座椅之间的旅客主过道宽度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下表中的值:
客 座 量 旅客主过道最小宽度
离地板小于635毫米
(25英寸) 离地板等于和大于635毫米
(25英寸)
等于或小于10座 300毫米(12英寸)* 380毫米(15英寸)
11到19座 300毫米(12英寸) 510毫米(20英寸)
等于或大于20座 380毫米(15英寸) 510毫米(20英寸)
*经过适航当局认为必须的试验证实,可以批准更窄的但不小于230毫米(9英寸)的宽度。
第29.831条 通风
(a)每个客舱和机组舱必须通风,每个机组舱必须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每名机组成员每分钟不得少于283升(10立方英尺)),以使机组成员在执勤时不致过度不适和疲劳。
(b)机组舱和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者危险浓度的气体和蒸气。
(c)在前飞时,舱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二万分之一。如果在其他情况下超过了这个值,则必须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d)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或者其他系统或者设备出现任何合理而可能的故障时,仍能满足本条(b)款和(c)款的要求。
第29.833条 加温器
每一个燃烧加温器必须经过批准。
第七节 防 火
第29.851条 灭火瓶
(a)手提式灭火瓶
下列规定适用于手提式灭火瓶:
(1)手提式灭火瓶必须经批准;
(2)所用灭火剂的类型和数量必须适合于这种灭火剂使用处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类型;
(3)用于载人舱的灭火瓶,必须设计成使有毒气体的浓度减至最小。
(b)固定式灭火系统
如果需要固定式灭火系统,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灭火系统的容量与使用该系统的隔舱容积及通风速率有关,必须足以扑灭在该隔舱内很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2)每个系统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可能进入载人舱的灭火剂数量不会危害乘员;
(ⅱ)释放灭火剂不会导致结构损坏。
第29.853条 座舱内部设施
供机组或者乘客使用的每个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舱内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者饰面)必须根据所适用的情况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1)内部天花板、内部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厨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贮存间(座椅下的贮存箱和贮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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