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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6)
(2)地板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舱内装璜)、座椅座垫、衬垫、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有涂层织物、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材料及隔绝材料的表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货舱衬里、隔绝毯、货物复罩、透明材料、模压和热成形的零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本条(a)款(3)项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秒。
(3)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和部分用弹性有机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的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和机组舱内者,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64毫米/分(2.5英寸/分)。
(4)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以及适航当局认为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零件(例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条(a)款(1)项、(a)款(2)项和(a)款(3)项未作规定的各项材料,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102毫米/分(4英寸/分)。
(b)飞行机组成员之外的座椅座垫,除了满足本条(a)款(2)项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第Ⅱ部分的试验要求或者与之等效的要求。
(c)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
(2)如果机组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禁止吸烟时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明的告示牌(用字或者符号均可),该告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况下,告示牌照亮时能使客舱中每个坐着的乘员看清;
(ⅱ)该告示牌的照明应设计成能由机组接通和断开。
(d)存放毛巾、纸张或者垃圾的容器必须至少是耐火的,而且必须具有包容可能发生的火焰的措施。
(e)必须为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瓶。
(f)至少必须有如下数量的便于取用的手提式灭火瓶安置在客舱内:
乘客量 灭火瓶数量
7至30 1
31至60 2
60以上 3
第29.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
(a)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由至少满足下列要求的材料铺设或者内衬:
(1)旅客或者机组不占用的可达或者不可达的舱,材料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2)在下列情况下,材料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853条(a)款(1)项、(a)款(2)项和(a)款(3)项中对货舱和行李舱的要求:
(ⅰ)机组成员位于他们的位置上时容易发现舱内火情;
(ⅱ)在飞行时舱的每个部位都容易接近;
(ⅲ)舱的容积等于或者小于5.66立方米(200立方英尺);
(ⅳ)虽然有本规定第29.1439条(a)款的要求,但不要求配备保护性呼吸设备。
(b)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者失效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器件、导线、管路、设备或者附件,除非这些项目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1)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伤这些项目;
(2)这些项目的破损或者失效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c)不可达机舱的设计和密封,必须足以包容舱内火焰,直到着陆和安全撤离。
(d)对于每个不密闭的货舱和行李舱,为了把舱内火情抑制住而丝毫不危及旋翼航空器及其乘员的安全,必须设计成或者必须具有一种装置,以确保机组成员在他们岗位上就能探测出火焰和烟,并防止有害数量的烟、火焰、灭火剂或者其他有毒气体在任何机组舱和客舱内积聚,这必须通过飞行予以表明。
(e)对于仅用于载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把座舱当货舱来考虑,除本条(a)款至(d)款外,还采用下列规定:
(1)必须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或者在舱内的通风气流,用于此目的的操纵机构必须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成员易于接近的;
(2)在货物的各种装载情况下,供机组使用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易于接近的;
(3)舱内热源必须屏蔽和隔热,以防引燃货物。
第29.859条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a)燃烧加温器火区
下列燃烧加温器火区必须根据本规定第29.1181条至第29.1191条和第29.1195条至第29.1203条中适用的规定进行防火:
(1)任一加温器周围的区域,如果在该区域内有任何可燃液体系统的部件(包括加温器燃油系统),而这些部件可能出现下列任一后果:
(ⅰ)由于加温器的故障而遭损伤;
(ⅱ)一旦渗漏会使可燃液体或者蒸气到达加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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