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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7)
(2)任一通风道的如下部位:
(ⅰ)燃烧室周围;
(ⅱ)不能包容(但对旋翼航空器其他部件无损伤)可能发生在通道内部的任何火情的部位。
(b)通风管道
通过任何火区的每根通风管道都必须是防火的。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除非备有防火阀或者用等效装置进行隔离,否则处于每个加温器下游的通风管道必须有足够长的一段是防火的,以确保能包容加温器内的任何火焰;
(2)通风管道通过装有可燃液体系统的任一区域的每一部分必须与该系统隔离,或者构造成在该系统的任何部件发生故障时,可燃液体或者蒸气不会进入通风气流中。
(c)燃烧空气管道
每根燃烧空气管道必须有足够的一段是防火的,以防止因回火或者反向火焰蔓延而引起损坏。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空气管道不得与通风气流连通,除非在任何工作条件下,包括倒流或者加温器或者其有关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回火或者反向燃烧的火焰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2)燃烧空气管道不得限制回火的迅速释放,除非该限制不会导致加温器失效。
(d)加温器操纵装置的通用要求
必须有措施防止在任何加温器操纵部件、操纵系统管路或者安全控制装置的外表面或者内部产生水或者冰的危险积聚。
(e)加温器安全控制装置
对于每个燃烧加温器,必须备有下列安全控制装置:
(1)每个加温器必须备有与正常连续控制空气温度、空气流量和燃油流量的部件无关的独立装置,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能在远离加温器处自动切断该加温器的点火和供油:
(ⅰ)热交换器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ⅱ)通风空气的温度超过安全限制;
(ⅲ)燃烧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ⅳ)通风空气流量变得不适于安全工作。
(2)对于任何单个加温器,用于符合本条(e)款(1)项要求的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与任何其他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所用的部件无关;
(ⅱ)保持加温器断开,直到机组重新起动为止。
(3)必须有措施能在任何加温器(其供热对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被本条(e)款(1)项规定的自动装置切断后,向机组发出警告。
(f)空气进口
每个供燃烧和通风用的空气进口的设置,必须使得在下列任何工作条件下都不会有可燃液体或者蒸气进入加温器系统:
(1)正常工作期间;
(2)任何其他部件发生故障后。
(g)加温器排气
加温器排气系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121条和第29.1123条的要求。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排气管套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可燃液体或者危险量的蒸气通过接头进入排气系统;
(2)排气系统不得限制回火的迅速释放,除非该限制不会导致加温器失效。
(h)加温器燃油系统
每个加温器的燃油系统,必须满足对加温器安全运行有影响的动力装置燃油系统的要求。位于通风气流中的每个加温器燃油系统部件必须用外罩保护,以使得这些部件的漏油不会进入通风气流。
(i)排放装置
必须有排放装置安全排放任何可能积聚在燃烧室或者热交换器中的燃油。该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装置在高温下工作的每一部分,必须具有与加温器排放装置相同的保护;
(2)必须防止每个排放装置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出现危险的结冰。
第29.861条 结构、操纵器件和其他部件的防火
受动力装置着火影响的结构部件、操纵器件、旋翼机构的每个部件以及对操纵着陆和A类旋翼航空器操纵飞行必不可少的其他部件,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9.1191条的规定隔开,或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是防火的;
(b)对于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是防火的或者加以保护,以便在任何可预见的动力装置着火情况下,能执行其重要的功能至少5分钟。
第29.863条 可燃液体的防火
(a)凡可燃液体或者蒸气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有措施尽量减少液体和蒸气点燃的概率,以及万一点燃后的危险后果。
(b)必须用分析或者试验的方法表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液体渗漏的可能漏源和途径,以及探测渗漏的方法;
(2)液体的可燃特性,包括任何可燃材料或者吸液材料的影响;
(3)可能的引燃火源,包括电气故障、设备过热和防护装置失效;
(4)可用于抑制燃烧或者灭火的手段,例如截止液体流动,关断设备,采用防火包容物或者使用灭火剂;
(5)对于飞行安全是关键性的各种旋翼航空器部件的耐火耐热能力。
(c)如果要求飞行机组采取行动(例如关闭设备或者起动灭火瓶)来预防或者处置液体着火,则必须备有迅速动作的向机组报警的装置。
(d)凡可燃液体或者蒸气有可能因液体系统渗漏而逸出的区域,必须确定其部位和范围。
第八节 外 挂 物
第29.865条 外挂物
(a)必须通过分析或者试验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申请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能承受等于2.5或者按照本规定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的载荷系数乘以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必须通过分析或者试验或者两者结合的方法表明,对于申请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旋翼航空器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和相应的载人装置,能承受等于3.5或者按照本规定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规定的某一较小但不小于2.5的系数乘以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物的重量所产生的限制静载荷。对于任何级别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和任何类形外挂载重的载荷,必须作用在垂直方向。对于任何适用的外挂载重类型的可抛放外挂物,其载荷也必须作用在使用中所能达到的与垂直方向成最大角度的任何方向上,但不小于30°,然而,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此30°角可以降至更小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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