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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8)
(1)制定使用限制,把外挂物的使用限制到已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角度之内;
(2)已表明在使用中不会超过此较小的角度。
(b)对于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的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必须具有使驾驶员在飞行中能快速释放外挂物的释放系统。该快速释放系统必须由一个主快速释放子系统和一个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组成,且这两个子系统是相互独立的。该快速释放系统及其操纵机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主快速释放子系统的操纵机构,必须安装在驾驶员的主操纵机构上或者等同的可接近位置处,并且必须设计和布置成在应急情况下可以由驾驶员或者机组成员操纵它,且没有危险地限制他们操纵旋翼航空器的能力。
(2)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的操纵机构,必须使得驾驶员或者其他机组成员易于接近。
(3)主、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带所有外挂物直到包括经申请批准的最大外挂限制载荷情况下,其工作正常、可靠和耐久;
(ⅱ)能防止从外部和内部来的电磁干扰和进行闪电防护,以预防意外的载荷释放:
(A)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要求的最小防护水平为20伏/米的射频场强;
(B)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可抛放式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要求的最小防护水平为200伏/米的射频场强;
(ⅲ)对可能由旋翼航空器任何其他电气或者机械系统的失效模式引起的任何失效进行保护。
(c)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可抛放外挂物,要有符合本条(b)款要求的快速释放系统,并且:
(ⅰ)为主快速释放子系统提供一套双作动装置;
(ⅱ)为备用快速释放子系统提供一套隔开的双作动装置。
(2)具有可靠且经批准的载人装置,该系统具有对于外部乘员安全必不可少的结构功能和人员安全特性。
(3)在所有适当位置设置标牌和标记,清楚标明重要系统的操作指南;对于载人装置,还要标明进出指南。
(4)设置指定的机组成员和外部人员直接通话的设备。
(5)在飞行手册中包含有执行有人外挂载重操纵的适当的限制和程序。
(6)申请使用A类旋翼航空器用于有人外挂用途,在飞行手册中应包含有关重量、高度和温度在内的单发停车悬停性能数据和程序。这种外挂须经批准。
(d)临界构型的可抛放外挂物必须用分析、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相结合的方法表明在正常飞行条件下,在整个批准的使用包线内是可以运输和释放的,且对旋翼航空器不会产生危险。另外必须表明在应急飞行情况下,外挂是可以释放的且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
(e)外挂物吊挂设备附近必须设置标牌或者标记,其上清楚标明本规定第29.25条和本条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和经批准的最大外挂载重。
(f)对于用于无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规定第29.571条疲劳评定不适用,但关键结构部件失效会导致旋翼航空器发生危险除外。对于用于有人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装载组合,本规定第29.571条疲劳评定适用于整个快速释放系统和载人装置结构系统及其连接件。
第九节 其 他
第29.871条 水平测量标记
必须有在地面为旋翼航空器调水平的基准标记。
第29.873条 配重设施
配重设施必须设计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飞行中偶然移动。
E章 动力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9.901条 动力装置
(a)就本规定而言,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旋翼和辅助旋翼结构外):
(1)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2)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3)在正常检查或者翻修间隔期间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b)动力装置
(1)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ⅱ)本章中适用的规定。
(2)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者翻修间隔期间内,在申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内,能继续保持其安全运转。
(3)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4)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他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5)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6)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将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部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确装配下的运行是极不可能的。
(c)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者故障或者可能的失效组合都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如果结构元件失效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则这种失效不必考虑。
(d)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章中适用的规定。
第29.903条 发动机
(a)发动机型号合格证
每型发动机必须有经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用于直升机的活塞发动机必须符合《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第33.49条(d)款的要求,或者按其预定的用途以其他方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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