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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0)
(2)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
(3)试验扭矩和转速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ⅰ)由动力装置的限制确定;
(ⅱ)由想要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旋翼所吸收。
(b)耐久性试验之起飞试车
起飞试车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除本条(b)款(2)项和(b)款(3)项的规定外,起飞扭矩试车必须进行1小时。在这1小时内,用5分钟的起飞扭矩和与起飞扭矩相应的最大转速与5分钟的发动机尽可能低的慢车转速试车交替进行。在慢车状态的第一分钟内,发动机必须与旋翼传动系统脱开,如果装有刹车机构并预期刹车,则在慢车状态的第一分钟内旋翼就必须刹车。在慢车状态的剩余4分钟内,离合器必须啮合,使发动机驱动旋翼以最小的实际转速运转。发动机和旋翼传动系统的加速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当发动机将与旋翼传动系统脱开时,发动机必须很快地减速,以使超越离合器脱开。
(2)对于申请使用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起飞试车必须按照本条(b)款(1)项的规定进行,但使用该条规定的起飞扭矩和相应于起飞扭矩的最大转速进行的第3次和第6次试车除外,对于这两次试车,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ⅰ)每次试车必须至少有一次使所有发动机都在起飞扭矩和相应于起飞扭矩的最大转速下试车分钟;
(ⅱ)每次试车必须至少有一次逐次模拟每台发动机失效,而其余发动机以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扭矩和相应于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扭矩的最大转速试车分钟。
(3)对于申请使用30秒钟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多发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起飞试车必须按照本条(b)款(1)项的规定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ⅰ)紧接在按照本条(b)款(1)项中要求的任何一次5分钟功率试车后,试车中逐次模拟每一动力源的一次失效,并且将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最大扭矩和最大转速作用于剩余的受影响传动系统功率输入端试车不少于30秒钟。每一次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试车后必须进行2次以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最大扭矩和相应与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最大转速进行试车,每一次不少于2分钟。第二次必须在稳定的连续功率或者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工作一段时间后进行(申请者可任选其一)。至少一次试车顺序必须模拟“飞行慢车”状态开始进行。当在试车台进行试车时,试车的程序必须在起飞功率状态稳定后进行。
(ⅱ)就本条而言,受影响功率输入端包括试验中由于使用较高或者不对称的扭矩和转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旋翼传动系统所有部件。
(ⅲ)当发动机限制不允许在试验中重复使用该功率或者将导致发动机在试验期间提前拆除时,此试验可以在一个典型的试车台上进行。作用在受影响的旋翼传动系统部件上的载荷、振动频率和方法必须能代表旋翼航空器工况。试验部件必须是用于表明本条其余条款符合性的那些部件。
(c)耐久性试验之最大连续功率试车
在最大连续扭矩和与最大连续扭矩相应的最大转速的条件下连续运转3小时试车,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主旋翼操纵机构必须:每小时至少15次使主桨距通过最大垂直升力位置、最大向前分力位置、最大向后分力位置、最大向左分力位置和最大向右分力位置(操纵机构的移动不需产生超过飞行中遇到的最大载荷或者桨叶挥舞运动);
(2)航向操纵必须:每小时至少15次通过最大右转弯扭矩极限位置、加给主旋翼功率所要求的中立扭矩位置以及最大左转弯扭矩极限位置;
(3)最大的操纵位置每次必须至少保持10秒钟,而操纵位置改变的速度必须至少和正常使用时一样。
(d)耐久性试验之90%最大连续功率试车
必须在90%最大连续扭矩和90%最大连续扭矩相应的最大连续转速下连续试车1小时。
(e)耐久性试验之80%最大连续功率试车
必须在80%最大连续扭矩和80%最大连续扭矩相应的最小连续转速下连续试车1小时。
(f)耐久性试验之60%最大连续功率试车
必须在60%最大连续扭矩和与60%最大连续扭矩相应的最小转速下连续试车2小时,而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者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则试车1小时。
(g)耐久性试验之发动机故障试车
必须确定诸如发动机燃油系统或者点火系统这样一类部件的故障,或者发动机功率不相等是否会造成对传动系统不利的动态条件。若如此,则必须在这些条件下完成适当数量的试车小时数,每个试验循环中包括1小时,其余的小时数必须在20个循环结束时进行。如果未造成有害后果,则必须按照本条(b)款(1)项(不考虑本条(b)款(2)项的程序)追加试车1小时。
(h)耐久性试车之超转试车
超转试车必须在最大连续扭矩和使用中预期的最大有动力的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若有转速和扭矩限制装置,且其功能正常)。
(i)耐久性试验之旋翼操纵位置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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