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2)
(1)A类
除非这种失效的可能性为极小可能的,否则,必须用试验表明在飞行机组觉察到润滑系统失效或者润滑剂损失后的至少30分钟内,在申请人所规定的继续飞行用的扭矩和转速下,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润滑系统内造成滑油损失的任何损坏不会阻止继续安全飞行,虽然不一定不造成损伤。
(2)B类
适用与A类相同的要求,但旋翼传动系统在自转情况下只需要工作至少15分钟。
(d)超转试验
旋翼传动系统必须承受50次超转试车,每次至少持续30±3秒,转速不低于发动机操纵装置失效后预期的转速或者在使用中预期的最高转速(包括瞬时值)的105%两者中取较高值。如果装有速度和扭矩限制器,并且是独立于发动机的正常操纵装置,已表明是可靠的,则不必超过它们的转速限制值。这些试验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超转试车必须与稳定试车交替进行,稳定试车以60%到80%最大连续转速持续1到5分钟;
(2)加速和减速必须在不大于10秒钟的时间内完成(除了最大发动机加速需要大于10秒),而且速度改变的时间不得从超转试车规定的时间里扣除;
(3)为使运转平稳,超转试车必须以旋翼最平桨距进行。
(e)本条(b)款和(d)款规定的试验必须在旋翼航空器上进行,扭矩必须由安装其上的旋翼吸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动条件是严格模拟旋翼航空器试验中的条件,也可采用其他地面或者飞行试验设备以适当的方法吸收其扭矩除外。
(f)在进行本条规定的各个试验中不得拆卸零件,并且除了进行本条(c)款中要求的润滑系统失效试验,在完成这些试验后,受试的每个零件必须处于可用状态。
第29.931条 轴系的临界转速
(a)任何轴系的临界转速必须经演示确定。如果对特定的设计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采用该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临界转速位于或者接近慢车、有动力和自转状态的转速范围,则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在此转速下所产生的应力必须在安全限制内。
(c)如果采用分析方法表明临界转速不在允许使用的转速范围内,则计算的临界转速和允许使用转速限制范围之间的余量必须是足够的,以考虑计算值与实际值之间可能的变化。
第29.935条 轴系接头
工作中需要润滑的每个万向接头、滑动接头和其他轴系接头,必须有润滑措施。
第29.939条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a)必须在飞行中检查涡轮发动机的工作特性,以确认在旋翼航空器和发动机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期间,不会出现达到危险程度的不利特性(如失速、喘振、熄火)。
(b)在正常运行期间,涡轮发动机的进气系统不得由于气流畸变的影响而引起有害于发动机的振动。
(c)对于调节器控制的发动机,必须表明传动系统不存在与功率、转速和操纵位移的临界组合有关的危险的扭转不稳定性。
第三节 燃油系统
第29.951条 通用要求
(a)燃油系统的构造和布置,在每种很可能出现的运行情况下,包括申请合格审定的飞行中允许发动机或者辅助动力装置工作的任何机动飞行,必须保证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流量和压力向其供油。
(b)燃油系统的布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发动机或者燃油泵不能同时从一个以上油箱内吸油;
(2)具有防止空气进入该系统的设施。
(c)用于涡轮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使用下述状态的燃油时,必须能在其整个流量和压力范围内持续工作:燃油先在27℃(80℉)时用水饱和,然后每10升燃油添加2毫升游离水(每1美加仑含0.75毫升),冷却到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最临界结冰条件。
第29.952条 燃油系统的抗坠撞性
除非采用了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方法,以最大限度减少可生存的撞击(坠撞着陆)后燃油着火对乘员的危害,否则,燃油系统必须包括本条规定的设计特性。必须表明系统能够承受本条规定的静态和动态减速载荷,而不会导致系统部件、燃油箱或者附件发生可能导致燃油泄漏到点火源的结构损伤。上述载荷按单独作用的极限载荷考虑,并在部件重心处测量。
(a)坠落试验要求
每一油箱或者最关键的油箱,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坠落试验:
(1)下落高度必须至少15.2米(50英尺);
(2)下落撞击的表面必须是不变形的;
(3)油箱必须装有80%正常满容量的水;
(4)油箱必须用对安装有代表性的周围结构包围,除非能确定周围结构无突起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油箱破裂的设计特性;
(5)油箱必须自由下落并以水平位置±10度碰撞;
(6)坠落试验后必须无泄漏。
(b)燃油箱载荷系数
除非油箱安装使得其破裂会使燃油释放到任一主要的点火源(例如发动机、加温器和辅助动力装置)或者乘员的情况是极小可能的,每个燃油箱的设计和安装必须在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单独作用下能保持箱内油量:
(1)客舱内的燃油箱: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侧向8g;
(ⅳ)向下20g。
(2)位于机组舱或者客舱上方或者后方的燃油箱(在应急着陆中如松开会伤害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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