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3)
(ⅰ)向上1.5g;
(ⅱ)向前8g;
(ⅲ)侧向2g;
(ⅳ)向下4g。
(3)位于其他区域内的燃油箱:
(ⅰ)向上1.5g;
(ⅱ)向前4g;
(ⅲ)侧向2g;
(ⅳ)向下4g。
(c)燃油管路自密封式脱落接头
除非证明燃油系统部件之间,或者与旋翼航空器局部结构之间极不可能出现危险的相对运动,或者采用可以防止前述相对运动的其他措施,否则必须安装自密封式脱落接头。所有的燃油箱与燃油管连接处、燃油箱与燃油箱连接处和燃油系统中因局部结构变形而导致燃油释放的其他位置,必须安装该接头或者等效的装置。
(1)自密封式脱落接头的设计和构造必须具有下列设计特性:
(ⅰ)脱落接头的分离载荷必须是供油管路中最弱部件的最小极限失效载荷(极限强度)的25%-50%之间;不论管路尺寸大小,分离载荷必须不小于136公斤(300磅);
(ⅱ)只要以最可能的失效模式施加极限载荷(本条(c)款(1)项(ⅰ)目中所定义),脱落接头就必须分离;
(ⅲ)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措施,以便在正常安装和使用期间可凭视觉判断该接头是锁紧的(无泄漏)或者是打开的;
(ⅳ)所有的脱落接头必须具有设计措施,以防止由于冲击、振动或者加速而导致脱开或者无意中关闭;
(ⅴ)设计上脱落接头在完成预期的功能后,不得造成燃油释放。
(2)所有独立的连接燃油供油系统的脱落接头或者等效装置的设计、试验、安装和维护,必须使得在按照本规定第29.955条(a)款工作时,不可能在飞行中出现意外的燃油切断。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3)脱落接头的替代、等效装置,在安装该装置的燃油管路上,由可生存撞击引起的载荷不得大于管路中最弱部件的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且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而无泄漏。
(d)易碎的或者易变形的结构连接件
除非表明在可生存撞击中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的危险的相对运动是极不可能的,否则,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必须用易碎的或者局部易变形的连接件连接。燃油箱和燃油系统部件与所在位置的旋翼航空器结构之间的连接,无论是易碎的或者局部易变形的,必须设计成其分离或者相对的局部变形不会产生燃油箱或者燃油系统部件的破裂或者局部撕裂,而导致燃油泄漏。易碎的或者易变形的连接件的极限强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将易碎连接件从其支撑结构上分离或者使局部易变形连接件相对于其支撑结构的变形所需要的载荷,必须为被连接系统中最弱的部件的最小极限载荷(强度)的25%-50%之间,任何情况下该载荷不得小于136公斤(300磅);
(2)当以最可能出现的模式施加极限载荷(如本条(d)款(1)项中定义)时,易碎的或者局部易变形连接件必须如预期那样出现分离或者局部变形;
(3)所有易碎的或者局部易变形的连接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571条疲劳评定的要求。
(e)燃油和点火源的隔离
为了提供最大的抗坠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须尽可能地远离所有的乘员区和潜在的点火源。
(f)其他基本的机械设计准则
燃油箱、燃油管路、导线和电气装置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尽可能是抗坠撞的。
(g)刚性或者半刚性的燃油箱
刚性或者半刚性的燃油箱或者囊壁必须抗撞击和抗撕裂。
第29.953条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a)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燃油系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903条(b)款的要求;
(2)除非采用其他措施满足本条(a)款(1)项的要求,否则燃油系统向每台发动机供油都必须通过与其他发动机供油系统相独立的系统供油。
(b)对于多发B类旋翼航空器,每个燃油系统必须满足本条(a)款(2)项的要求,但是不必向每台发动机提供单独的油箱。
第29.954条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燃油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必须能防止在下列情况下点燃该系统内的燃油蒸气:
(a)在雷击附着概率高的区域发生直接雷击;
(b)在极可能受扫掠雷击区域发生扫掠雷击;
(c)在燃油通气口处产生电晕放电和流光。
第29.955条 燃油流量
(a)通用要求
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状态下,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照本规定第29.927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规定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不需要考虑不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1)经临界加速度(载荷系数)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2)燃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9.959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油量之和;
(3)对于旋翼航空器的飞行姿态而言,燃油箱和发动机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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