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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5)
(ⅱ)如果在发动机或者旋翼系统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由转速引起的振动频率中只有一个临界频率,则必须以此频率作为试验频率。
(ⅲ)如果在发动机或者旋翼系统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内,由转速引起的振动频率中有多个临界频率,则必须以其中最严重的作为试验频率。
(4)在本条(d)款(3)项(ⅱ)目和(ⅲ)目的情况下,必须调整试验时间,使达到的振动循环数与按照本条(d)款(3)项(ⅰ)目规定的频率在25小时内完成的振动循环数相同。
(5)试验时,必须以每分钟16~20个整循环的速率绕最临界的轴摇晃油箱,摇晃角度为水平面上下各15°(共30°),历时25小时。如果分别绕不同轴的运动都是临界的,则油箱必须绕每根临界轴摇晃12.5小时。
第29.967条 燃油箱安装
(a)每个燃油箱的支承必须使油箱载荷不集中作用在无支承的油箱表面。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如有必要,必须在油箱与其支承件之间设置隔垫,以防擦伤油箱。
(2)隔垫必须不吸收燃油或者经处理后不吸收燃油。
(3)如果使用软油箱,则软油箱的支承必须使其不必承受油液载荷。
(4)每个油箱舱内表面必须光滑,而且不具有磨损软油箱的凸起物,除非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ⅰ)在凸起物处,具有保护软油箱的措施;
(ⅱ)软油箱本身构造具有这种保护作用。
(b)贴近燃油箱表面的任何空间必须充分地通大气,以防止由于轻微渗漏形成油或者油气聚积。如果油箱安装在密封的油箱舱内,可以仅用排漏孔通大气,但排漏孔的尺寸必须足以防止阻塞和因飞行高度变化而引起的过压。如果安装软油箱,则软油箱和油箱舱之间空间的通气布置,在任何预期飞行条件下,必须使油箱舱与油箱通气压力保持恰当的关系。
(c)每个燃油箱的位置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185条(b)款和(c)款的要求。
(d)紧靠发动机舱主通风口处的旋翼航空器蒙皮,不得作为整体油箱的箱壁。
第29.969条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每个燃油箱或者有互连通气系统的每组燃油箱都必须具有不小于2%油箱容积的膨胀空间,必须使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地面姿态时,不可能由于疏忽而使所加燃油占用膨胀空间。
第29.971条 燃油箱沉淀槽
(a)每个燃油箱必须有沉淀槽,其容积不小于下列数值中较大者:
(1)油箱容积的0.10%;
(2)0.24升(1/16美加仑)。
(b)本条(a)款规定的沉淀槽容积,在旋翼航空器处于任何正常姿态下都必须是有效的。沉淀槽必须设置得不能使槽内的沉淀物从油箱出口排出。
(c)在旋翼航空器处于运行时预定的任何地面姿态时,每个油箱必须使任何危险量的水从该油箱的任何部位均能排入其沉淀槽。
(d)每个燃油箱的沉淀槽必须有一个放油嘴,在地面上能把沉淀槽内的沉淀物全部放出。
第29.973条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
(a)在正常工作期间,每个燃油箱加油口接头必须能防止燃油流入油箱以外的旋翼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并且在本规定第29.952条(c)款所述的可生存撞击中必须是抗坠撞的。此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加油口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9.1557条(c)款(1)项规定作标记;
(2)每个能明显积存燃油的凹型加油口接头,必须有放油嘴,且排放应能避开旋翼航空器各个部分;
(3)每个加油口盖必须有一个燃油密封件,并能在正常运行和可生存撞击中预期出现的燃油压力下正常工作。
(b)当每个加油口盖未能完全锁住或者未能安置在加油口接头上时,加油口盖或者加油口盖罩必须能报警。
第29.975条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a)燃油箱的通气
每个燃油箱必须从膨胀空间的顶部通气,以便在任何正常飞行情况下都能有效地通气。此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通气口的位置必须能避免被污物或者结冰堵塞。
(2)每个通气口的位置必须能防止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燃油虹吸。
(3)在下列情况下,通气量和通气压力必须使油箱内外压差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ⅰ)正常飞行;
(ⅱ)最大升、降速率;
(ⅲ)加油和抽油(如果适用)。
(4)出油口互相连通的油箱,其膨胀空间必须互相连通。
(5)旋翼航空器处于地面姿态或者水平飞行姿态时,任何通气管路中都不得有会积水的部位,如果具有放油设施则除外。
(6)通气或者放油设施的终端不得位于下列各处:
(ⅰ)从通气管出口排出的燃油会引起着火危险之处;
(ⅱ)油气可能进入载人舱之处。
(7)通气系统的设计必须使旋翼航空器在着陆、地面运行或者可生存撞击期间出现翻转时,将通过通气口溢出流到点火源的燃油减至最少。
(b)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每个具有蒸气消除接头的汽化器,必须有排放管将蒸气引回到某一燃油箱内。此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排放系统必须具有防止被结冰堵塞的措施;
(2)如果装有多个燃油箱,并且各燃油箱的使用必须按一定顺序,则必须将每根蒸气排放回输管引回到供起飞着陆用的燃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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