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6)
第29.977条 燃油箱出油口
(a)燃油箱出油口或者增压泵都必须装有符合下列规定的燃油滤网:
(1)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该滤网为3-6目/厘米(8-16目/英寸);
(2)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该滤网能阻止可能造成限流或者损坏燃油系统任何部件的杂物通过。
(b)每个燃油箱出油口滤网的流通面积,必须至少是出油口管路截面积的5倍。
(c)每个滤网的直径,必须至少等于燃油箱出油口直径。
(d)每个指形滤网必须便于检查和清洗。
第29.979条 低于油面的压力加油和加油设备
(a)每个低于油箱油面的加油接头,必须有防止燃油进口阀万一失灵而引起从油箱内泄出危险量燃油的装置。
(b)压力加油系统除安装限制油箱中油量的常规装置外,还必须安装一个当常规装置失效时能防止油箱损坏的装置。
(c)旋翼航空器压力加油系统(不含燃油箱和燃油箱通气口)必须能承受的极限载荷,为加油时很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包括波动压力)所引起载荷的2倍。必须按各油箱阀有意或者无意关闭的任何组合来确定最大波动压力。
(d)旋翼航空器的抽油系统(不含燃油箱和燃油箱通气口)必须能承受的极限载荷,旋翼航空器加油接头处最大允许抽油压力(正压或者负压)所引起载荷的2倍。
第四节 燃油系统部件
第29.991条 燃油泵
(a)对本规定第29.955条的符合性不得由于下列部件的失效而受到危害:
(1)任一燃油泵,但作为已取型号合格证的发动机的部件被批准和安装的燃油泵除外;
(2)燃油泵工作所需的任何部件,但对于发动机驱动的燃油泵,由该泵供油的发动机除外。
(b)燃油泵的安装要求如下:
(1)需要维持合适的燃油压力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ⅰ)必须提供一个接头,把汽化器空气静压传递到适当的油泵卸压活门的接头上;
(ⅱ)压力表平衡导管必须单独与汽化器进口压力接通,以避免燃油压力读数错误。
(2)具有密封件或者隔膜的燃油泵安装可能渗漏,必须有排放漏油的装置。
(3)排放管必须把漏出的燃油放到不会引起着火危险的地方。
第29.993条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a)每根燃油导管的安装和支承,必须能防止过度的振动,并能承受燃油压力、阀门动作及加速飞行所引起的载荷。
(b)连接在可能有相对运动的旋翼航空器部件之间的每根燃油导管,必须用柔性连接。
(c)燃油管路中可能承受压力和轴向载荷的每一柔性连接,必须使用软管组件。
(d)软管必须经过批准。
(e)高温下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软管,不得用于在运行中或者发动机停车后温度过高的部位。
第29.995条 燃油阀
除了满足本规定第29.1189条的要求外,每个燃油阀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备用〕
(b)阀门的支承应使阀门工作或者加速度飞行所造成的载荷不会传给与阀门相连的导管。
第29.997条 燃油滤网或者燃油滤
在燃油箱出油口与第一个易受燃油污染物影响的燃油系统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计量装置或者发动机正排量泵,取距燃油箱出油口较近者)进口之间,必须设置满足下列要求的燃油滤网或者燃油滤:
(a)便于放油和清洗,且必须有易于拆卸的网件或者滤芯。
(b)具有沉淀槽和放油嘴。如果滤网或者油滤易于拆卸进行放油,则不需设置放油嘴。
(c)安装时,其重量不由相连导管或者滤网(或者油滤)本身的入口(或者出口)接头来承受,除非导管或者接头在所有载荷情况下均具有足够的强度余量。
(d)具有从燃油中清除任何污物的措施,这些污物会危及旋翼航空器或者发动机燃油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通过旋翼航空器或者发动机燃油系统部件的燃油流量。
第29.999条 燃油系统放油嘴
(a)在每个燃油系统的最低点,必须至少有一个易于接近的放油嘴,当旋翼航空器处于使用中预期的任何地面姿态时,可完全放出系统中的燃油。
(b)本条(a)款要求的每个放油嘴和本规定第29.971条规定的放油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使排放油避开旋翼航空器各个部分。
(2)有手动或者自动的机构,能确实地锁定在关闭位置。
(3)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放油阀:
(ⅰ)易于接近并易于打开和关闭;
(ⅱ)阀门位置或者其防护措施,能在起落架收起着陆时防止燃油喷溅。
第29.1001条 应急放油
如果安装应急放油系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a)在经批准放油的各种飞行状态中,应急放油必须安全可靠。
(b)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表明本条(a)款的符合性:
(1)应急放油系统及其工作应无着火危险;
(2)应急放油时不能因燃油或者油气喷射到旋翼航空器任何部位上而发生危险;
(3)在进行应急放油的整个过程中,旋翼航空器应保持良好的可操纵性。
(c)必须提供措施,能自动防止应急放油低于下述油位:即旋翼航空器从海平面以最大连续功率全发爬升到1500米(5000英尺)高度,然后在发动机功率最大范围内再巡航30分钟所需的油位。

总共6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