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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39)
(c)修正系数(气缸筒不适用)
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的液体和动力装置部件(气缸筒除外)的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者液体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则除外。
(d)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
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70%。
第29.1045条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a)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要求进行爬升冷却试验:
(1)A类旋翼航空器;
(2)按照A类动力装置安装的各项要求和本规定第29.67条(b)款所制定的稳定爬升率或者下降率时按照第29.861条(a)款的要求申请合格审定的多发B类旋翼航空器。
(b)必须在某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进行爬升或者下降的冷却试验,以使其他各台发动机和动力装置部件产生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c)每台运转的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运转30分钟,然后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或者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2)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或者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3)对于其他旋翼航空器,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或者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d)飞行中温度稳定后,爬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从不大于下列较低的一个高度开始:
(ⅰ)发动机临界高度以下305米(1000英尺);
(ⅱ)在爬升率为47.5米/分(150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305米(1000英尺)。
(2)在记录的最高温度出现后继续爬升至少5分钟,或者直到旋翼航空器达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
(e)对于已经没有正爬升率的B类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须在所有发动机的临界高度开始,并在下列较高的高度结束:
(1)一台发动机运转能够保持水平飞行的最大高度;
(2)海平面。
(f)爬升或者下降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或者第29.67条(b)款所规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却试验可与第29.1047条的起飞冷却试验结合进行。
第29.1047条 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a)A类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随后的爬升期间,按照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的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运转的发动机必须处于申请批准的最大功率状态(或者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其时间和本规定第29.59条确定起飞离场爬升功率状态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a)款(3)项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改变到满足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使用的功率。并且必须按照下列要求继续爬升:
(ⅰ)如果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则继续爬升30分钟;
(ⅱ)如果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或者最大连续功率状态,则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至少继续爬升5分钟。
(5)爬升速度必须是按照本规定第29.59条确定起飞飞行航迹所使用之速度。
(b)B类
对于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在起飞和接着的爬升期间,按照下列方法表明其冷却情况:
(1)在下列情况下,有地效悬停时,温度必须是稳定的:
(ⅰ)悬停所需功率;
(ⅱ)整流罩风门和散热装置处于合适位置;
(ⅲ)最大重量。
(2)在温度稳定后,必须以起飞功率从实际可行的最低高度开始爬升。
(3)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必须和本规定第29.63条确定起飞爬升航迹使用起飞功率的时间相同。
(4)在本条(b)款(3)项规定的时间结束时,功率必须降低到最大连续功率,并且在最高记录温度出现后必须继续爬升至少5分钟。
(5)冷却试验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最大连续功率下最佳爬升率的速度。
第29.1049条 悬停冷却试验程序
悬停冷却措施必须用下列方法表明:
(a)旋翼航空器在海平面,在静止气流中有地效悬停,悬停时旋翼航空器的重量是最大重量,或者是能悬停的最大重量(如果后者比前者小);发动机功率是悬停所需功率,但不大于最大连续功率。悬停时间直到记录温度出现最高数值后,至少再持续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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