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
(e)按照本规定第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
第29.60条 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A类
(a)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是从起飞程序的开始点延伸到旋翼航空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且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要求的起飞航迹上的那一点。另外:
(1)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59条(a)款的要求;
(2)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的时候,旋翼航空器可以下降到低于起飞场地,前提是,当旋翼航空器脱离高架直升机场边缘时,其各部分距离所有障碍物至少为4.5米(15英尺);
(3)必须确定任何下降到起飞场地以下的垂直距离;
(4)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之后,起落架可以收上。
(b)编排起飞重量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67条(a)款(1)项和(a)款(2)项的要求。
(c)按照本规定第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
第29.61条 起飞距离:A类
(a)正常的起飞距离是一段水平距离,即沿着起飞航迹从起飞的开始点到旋翼航空器达到并保持高于起飞场地10.5米(35英尺),达到并保持至少VTOSS的速度,并建立正爬升率的那一点,此时,假设在起飞决断点前的发动机失效点发生临界发动机失效。
(b)对于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距离是一段水平距离,即沿着起飞航迹从起飞的开始点到旋翼航空器达到并保持至少VTOSS速度,并建立正爬升率的那一点,此时,假设在起飞决断点前的发动机失效点发生临界发动机失效。
第29.62条 中断起飞:A类
相应于每一经批准的起飞条件,中断起飞距离和程序按照如下确定:
(a)使用本规定第29.59条和第29.60条的起飞航迹要求直到起飞决断点,在该点识别出临界发动机失效,然后旋翼航空器在起飞场地着陆并完全停止;
(b)其余发动机在经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
(c)起落架在整个中断起飞过程中保持放下;
(d)在旋翼航空器落地之前,仅使用主操纵器件。在旋翼航空器落地之后,才可使用主操纵器件上的次操纵器件。除机轮刹车外的其他措施,如果是安全可靠的,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获得始终如一的效果,则可以用于使旋翼航空器停止。
第29.63条 起飞:B类
起飞并爬升到超过15米(50英尺)障碍物高度所需的水平距离必须按照最不利的重心位置来制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用任何方式进行起飞:
(a)规定了起飞场地;
(b)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以便保证适当的重心和操纵位置;
(c)假如单发停车,可从飞行轨迹的任何位置安全着陆。
第29.64条 爬升:通用要求
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本规定第29.65条和第29.67条的符合性:旋翼航空器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及每一形态最不利重心位置。整流罩鱼鳞片或者其他控制发动机冷却空气供给的装置处于申请合格审定的温度和高度能提供足够冷却的位置。
第29.65条 爬升:全发工作
(a)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1)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2)起落架收起;
(3)对标准海平面大气条件下为VY,对其他状态为申请人选择的速度。
(b)对于除直升机外的B类旋翼航空器。按照本条(a)款确定的爬升率必须提供在海平面标准大气状态下至少为16的稳定爬升梯度。
第29.67条 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a)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以起飞航迹上存在的临界起飞形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数据时,在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以上,下列条件下的无地效稳定爬升率必须为至少0.5米/秒(100英尺/分):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对于申请30秒/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只能用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表明与本款的符合性;
(ⅱ)起落架放下;
(ⅲ)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
(2)在编排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的起飞数据时,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处,下列条件下的无地效稳定爬升率必须为至少0.75米/秒(150英尺/分):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包括连续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如经批准),或者对于申请合格审定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为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ⅱ)起落架收上;
(ⅲ)申请人选定的速度。
(3)对于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范围内的任何重量,旋翼航空器在任何预期运行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或者下降)率(米/秒)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包括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如经批准),对于申请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合格审定的旋翼航空器,还要求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ⅱ)起落架收上;

总共6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