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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2)
(b)必须有快速切断所有点火电路的措施,其方法可将点火开关构成组列或者使用一个总点火控制器。
(c)每组点火开关和每个总点火控制器都必须有防止被误动的措施,但不要求连续点火的涡轮发动机的点火开关除外。
第29.1147条 混合比操纵机构
(a)如果有混合比操纵机构,每台发动机必须有一单独的混合比操纵机构。这些机构的排列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能单独操纵每台发动机;
(2)能同时操纵所有发动机。
(b)混合比操纵机构对应于正常工作调定值的每一中间位置,必须能靠手感或者视觉分辨。
第29.1151条 旋翼刹车操纵机构
(a)在飞行中必须不可能因误动而使旋翼刹车。
(b)如果旋翼刹车机构在起飞前没有完全松开,则必须有警告机组的措施。
第29.1157条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单独的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9.1159条 增压器操纵机构
每个增压器操纵机构必须使下列人员容易接近:
(a)驾驶员;
(b)飞行工程师(如果有单独的带操纵台的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
第29.1163条 动力装置附件
(a)装在发动机上的每一附件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批准允许其安装在有关的发动机上;
(2)必须利用发动机上的设施进行安装;
(3)必须是密封的,以防止污染发动机滑油系统和附件系统。
(b)易产生电弧或者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其安装必须使点燃可燃液体或者可燃蒸气的概率减至最小。
(c)由发动机驱动的座舱增压器,或者任何由发动机驱动而装于远处的附件,如果在发生故障后继续转动会造成危害,则必须有措施防止其危险的转动,而不影响发动机连续运转。
(d)除非采用其他措施,否则对位于传动装置和旋翼传动系统的任何部件上的附件传动装置必须采用扭矩限制措施,以防止因过大的附件载荷导致这些部件损坏。
第29.1165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a)每个蓄电池点火系统必须可从发电机得到补充电能,当任何一蓄电池电能耗尽时,此发电机可以自动作为备用电源供电,使发动机能继续运转。
(b)蓄电池和发电机的容量,必须足以同时满足发动机点火系统用电量和使用同一电源的电气系统部件的最大用电量。
(c)发动机点火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1)一台发电机不工作;
(2)一个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以其正常转速运转;
(3)如果只装有一个蓄电池,该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在慢车转速下运转。
(d)位于防火墙发动机一侧的磁电机接地线(用于单独的点火电路)的安装、位置或者防护,必须使由于机械损伤、电气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引起两根或者两根以上接地线同时失效的概率减至最小。
(e)任何发动机的接地线不得通过另一发动机的火区,除非该接地线通过此火区的每一部分都是防火的。
(f)除用于辅助、控制或者检查点火系统工作的电路外,每一点火系统必须独立于任何其他电路。
(g)如果电气系统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引起发动机点火所需的蓄电池连续放电,则必须有警告有关机组成员的措施。
第十节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9.1181条 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a)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1)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
(2)活塞发动机附件部分;
(3)活塞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4)辅助动力装置舱;
(5)本规定第29.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他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6)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7)包括输送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路或者组件段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但用满足本规定第29.1191条要求的防火墙将它们与本条(a)款(6)项指定火区隔开的部分则除外。
(b)每个指定火区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183条至第29.1203条的要求。
第29.1183条 导管、接头和组件
(a)除本条(b)款规定者外,在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内输送可燃液体的每一导管、接头和其他组件,以及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者容纳可燃液体的每一组件,均必须是耐火的,但是指定火区内的可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者用防火罩保护,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可燃液体渗漏或者溅出则除外。上述组件必须加防护罩或者安置得能防止点燃漏出的可燃液体。活塞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护。
(b)本条(a)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已批准作为型号审定合格的发动机一部分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破损后不会引起或者增加着火危险的通风管和排放管及其接头。
第29.1185条 可燃液体
(a)作为系统一部分的装有可燃液体或者气体的油箱或者容器,不得安置在指定火区内。除非所装的液体、系统的设计、油箱及其支架所采用的材料、切断装置以及所有的连接件、导管和控制装置所提供的安全度,与油箱或者容器安置在该火区外的安全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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