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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3)
(b)每个燃油箱必须用防火墙或者防火罩与发动机隔开。
(c)每个油箱或者容器与每一防火墙或者用于隔开指定火区的防火罩之间,必须有不小于13毫米(1/2英寸)的间隙。除非采用等效的措施来防止热量从火区传给可燃液体。
(d)位于可能渗漏的可燃液体系统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须加以包覆或者处理,以防吸收危险量的液体。
第29.1187条 火区的排油和通风
(a)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失效或者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少。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
(2)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油液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b)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气聚积。
(c)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可燃液体、蒸气或者火焰会进入的部位。
(d)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气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e)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动力舱发动机动力部件除外),如果灭火剂的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据的则除外。
第29.1189条 切断措施
(a)必须有措施用来切断燃油、滑油、除冰液及其他可燃液体,或者防止危险量的上述液体流入或者流过任何指定火区,或者在其中流动。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与发动机组成一体的导管、接头和组件;
(2)涡轮发动机安装的滑油系统中的所有系统组件(包括滑油箱)都是防火的,或者位于不易受发动机着火影响的区域;
(3)采用活塞发动机的B类旋翼航空器,其发动机气缸容量少于8.2升(500立方英寸)的发动机滑油系统。
(b)任何一台发动机的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的供油。
(c)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在切断阀切断后不得有危险量的可燃液体排入任何指定火区,一台发动机燃油切断阀的关闭,也不得中断对其余发动机供油。
(d)任何切断动作不得影响其他设备(诸如旋翼传动与发动机脱开装置)以后的应急使用。
(e)每个切断阀及其操纵机构的设计、布置和保护,必须使其在指定火区内的着火引起的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f)除只用于地面的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外,必须有措施防止切断装置被误动,并能使机组在飞行中重新打开已关闭的切断装置。
第29.1191条 防火墙
(a)每台发动机,包括涡轮发动机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者其他等效设施与乘员舱、机体结构、操纵机构、旋翼机构以及符合下述条件的其他部件隔离:
(1)对于操纵飞行和着陆必不可少;
(2)未按本规定第29.861条加以防护。
(b)每台辅助动力装置和燃烧加热器以及在飞行中需要使用的其他燃烧设备,均必须用防火墙、防火罩或者等效设施与旋翼航空器的其他部分隔离。
(c)每个防火墙或者防火罩的构造必须能防止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者火焰从任何发动机舱进入旋翼航空器的其他部分。
(d)在防火墙或者防火罩上的每一开孔都必须用紧配合的防火套圈、封套或者防火墙接头进行封严。
(e)防火墙和防火罩必须是防火的和防腐蚀的。
(f)为了满足本条要求,必须考虑在正常飞行和自转时火焰受到气流的影响可能经过的途径。
第29.1193条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a)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的构造和支承,必须使其能承受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和空气载荷。
(b)整流罩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187条的排放和通风要求。
(c)在发动机动力部分和发动机附件部分之间有隔板的旋翼航空器上,一旦动力装置的发动机动力部分着火时,经受火焰的附件部分的整流罩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防火的;
(2)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191条的要求。
(d)由于靠近排气系统零件或者受排气冲击而经受高温的整流罩或者发动机舱蒙皮的各部分必须是防火的。
(e)每架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任何火区内出现的着火不能通过开口或者烧穿外蒙皮而进入其他任何火区或者会增加危险的区域;
(2)在起落架收起时(如果适用),应当满足本条(e)款(1)项的要求;
(3)在任何指定火区内着火或者蔓延,经受火焰的区域应使用防火蒙皮。
(f)必须提供措施,以固定每个可开启的或者易于拆卸的操纵机构台、整流罩、或者发动机及旋翼传动系统蒙皮,使得旋翼或者关键操作机构部件即使在下列情况下,也能防止发生危险性损坏:
(1)正常固定措施产生结构上或者机械上的损坏,除非这种损坏极不可能发生;
(2)火区内发生火灾,且这种火灾不利于正常的固定措施。
第29.1194条 其他表面
除不承受来自指定火区和发动机舱喷射出的高温气体、火焰或者火花的尾段表面外,发动机舱和指定火区后部和附近的所有表面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第29.1195条 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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