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6)
(a)必须单独分析每一项设备、系统及安装的设计,并与其他系统及安装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确定和识别会影响旋翼航空器能力或者机组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履行职责的能力的任何失效。
(b)每一项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
(1)发生任何灾难性的失效状态的概率是极不可能的;
(2)发生任何较大的失效状态的概率是微小的;
(3)对于任何其他介于较大和灾难性之间的失效状态,发生失效状态的概率必须与其后果成反比。
(c)当系统存在不安全工作状态时,必须提供能够提醒机组有关失效的方法,并能使机组采取纠正动作。系统、控制器件以及相关的监控和机组告警装置的设计必须能够将可能造成额外危险的机组差错降至最低。
(d)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地面、飞行或者模拟器试验来表明对本条款要求的符合性。这种分析必须考虑:
(1)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故障和误导性数据以及来自外界的输入;
(2)多重失效和隐性失效的影响;
(3)飞行阶段和运行条件对旋翼航空器和乘员的影响;
(4)机组告警提示和所需的纠正动作。
第29.1316条 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
(a)其功能失效会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个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闪电期间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2)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闪电以后,系统及时地自动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b)对于其功能失效会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每一个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闪电环境以后,系统及时地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第29.1317条 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
(a)其功能失效会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个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规定附录E所描述的HIRF环境Ⅰ期间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2)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规定附录E所描述的HIRF环境Ⅰ以后,系统及时地自动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除非系统的这种功能恢复与系统的其他运行或者功能要求相冲突;
(3)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规定附录E所描述的HIRF环境Ⅱ期间和暴露以后,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4)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规定附录E所描述的HIRF环境Ⅲ期间和暴露以后,目视飞行规则下飞行所需的各个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b)其功能失效后会严重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当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本规定附录E所描述的设备HIRF测试水平1或者2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c)其功能失效后会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电子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当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本规定附录E中描述的设备HIRF测试水平3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仪表:安装
第29.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a)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
(b)对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每个仪表,包括空速表、陀螺航向指示器、陀螺倾斜俯仰指示器、侧滑指示器、高度表、升降速度表、旋翼转速表和最能反映发动机功率的指示器,必须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IFR)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仪表的下边;
(3)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表的左边;
(4)最有效地指示高度或者控制高度最经常用的仪表必须紧靠在姿态仪表的右边。
(c)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
(d)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e)对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
(f)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者降低任何仪表的判读性和精度。
(g)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
第29.1322条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如果在驾驶舱内装有警告灯、戒备灯或者提示灯,则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灯的颜色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a)红色,用于警告灯(指示危险情况,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b)琥珀色,用于戒备灯(指示将可能需要采取纠正动作的指示灯);
(c)绿色,用于安全工作灯;
(d)任何其他颜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条(a)款至(c)款未作规定的灯,该颜色要足以同本条(a)款至(c)款规定的颜色相区别,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29.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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