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7)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a)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b)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误差)。校准时必须按照下列条件:
(1)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水平飞行,与爬升飞行和自转飞行的飞行条件相应的速度全范围。
(2)在起飞中,具有可重复的和易读的指示,以保证:
(ⅰ)与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各场域长度的要求一致;
(ⅱ)避开本规定第29.87条所确定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回避区。
(c)A类旋翼航空器:
(1)指示必须能始终如一的确定起飞决断点。
(2)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校准误差):
(ⅰ)在速度超过起飞安全速度80%的水平飞行中,系统误差不得超过3%或者5节,两者中取大值;
(ⅱ)在速度从低于起飞安全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到超过VY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范围内爬升时,系统误差不得超过18.52千米/小时(10节)。
(d)B类旋翼航空器:当遵守本规定第29.63条时,在速度大于爬升速度的80%,高度达到15米(50英尺)的水平飞行中,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校准误差)不得超过3%或者9.26千米/小时(5节),两者中取大值。
(e)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安排必须尽可能防止由于湿气、尘埃或者其他杂物浸入而失灵或者产生严重误差。
(f)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配备有一个可加温的空速管或者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结冰而失灵。
第29.1325条 静压和气压高度表系统
(a)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必须通过合适的管路系统与外界大气连通。
(b)每个静压孔的位置必须处于受气流变化、潮气或者其他外来物影响最小的地方。
(c)每个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得当旋翼航空器遇到结冰条件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为了符合这个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装置或者备用静压源。如果接通备用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与接通主静压系统的高度表读数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时,则必须提供备用静压系统的修正卡。
(d)除连通大气的静压孔外,每个静压系统必须是气密的。
(e)每个气压高度表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必须加以校准,使之在施加相应的静压时,能以尽可能小的校准误差来指示校准大气下的气压高度。
(f)每个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得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所指示的气压高度误差(不包括仪表校准误差),速度每185.2千米/小时(100节)不超过±10米(30英尺),速度小于185.2千米/小时(100节)时,气压高度误差也允许为±10米(30英尺)。
(g)除本条(h)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静压源断开;
(2)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h)对于非增压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g)款(1)项的规定不适用。
第29.132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动或者磁场的严重影响。
(b)经校正后的偏差,平飞时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第29.1329条 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
本章中,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可由自动驾驶仪、飞行指引仪,与增稳或者配平相互作用的部件组成。
(a)每个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设计必须能满足下列要求:
(1)可由一个驾驶员超控旋翼航空器;
(2)提供可让每个驾驶员断开系统或者系统的任何故障部件的方法,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旋翼航空器;
(3)提供向机组人员指示其当前工作模式的方法,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一种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b)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c)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每个驾驶员易于接近的。
(d)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设计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的任何飞行条件下或者系统失灵条件下(假设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均不会对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险的载荷或者使飞行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e)如果自动驾驶和飞行指引系统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者向其他设备提供信号,则必须有防止系统不正常动作的方法。
(f)如果自动驾驶系统能够与机载导航设备交联,则必须有措施向驾驶员指示当前的工作模式。将选择器开关的位置作为一种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第29.1331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
(a)每个要求使用能源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
(1)两个独立的能源;
(2)一个用来选择能源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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