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8)
(3)与每个仪表构成一体的目视指示装置,在供能不足以维持仪表正常性能时发出指示。能源必须在进入仪表处或者其附近测量。对电气仪表,当电压在批准的范围内时,即认为电源满足要求。
(b)设备和供能系统
当连接到一个能源上的任一飞行仪表失灵或者该能源供能失效,或者能分配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必须不影响其他能源正常供能。
第29.1333条 仪表系统
各驾驶员工作位置处的飞行仪表,其工作系统采用下列规定:
(a)对于气压系统,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才能连接到正驾驶员的工作系统中;
(b)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者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是极不可能的),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c)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者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者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是极不可能的),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第29.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
(a)仪表和仪表管路
(1)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993条和第29.1183条的要求。
(2)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者其他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ⅱ)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3)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险。
(b)燃油油量表必须装有指示装置,以便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内可用燃油油量,单位为升,或者当量单位。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照本规定第29.959条确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时,其读数为“零”;
(2)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统紧密连通并且是通气的,以及不可能分别由每个油箱供油时,则必须至少装一个燃油油量表;
(3)出口和空间都互通的若干油箱可以视为一个油箱而不必分别设置指示器;
(4)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c)燃油流量指示系统
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能供油的旁路装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
必须有油尺或者等效装置,以指示下列组件的滑油量:
(1)每个滑油箱;
(2)每个减速器。
(e)使用铁磁材料的旋翼传动系统和减速器必须装有金属屑探测器,用来指示因损坏或者过度磨损而产生的铁磁颗粒的存在。每个金属屑探测器必须:
(1)设计成能够向本规定第29.1305条(a)款(23)项要求的指示器提供信号;
(2)有措施使机组成员在飞行中检查每个探测器的电路和信号功能。
第三节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9.1351条 通用要求
(a)电气系统容量
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
(1)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
(2)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309条的要求。
(b)发电系统
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和保护装置。发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在单独工作或者并联运行时功能正常;
(2)任一电源的失效或者故障均不得造成危险或者损害其余的电源向重要负载供电的能力;
(3)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系统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4)因切换、清除故障或者其他原因而引起的系统瞬变不会使重要负载不工作,且不会造成冒烟或者着火的危险;
(5)备有在飞行中相应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措施,以将各电源与该主汇流条单独断开或者一起断开;
(6)备有措施向相应机组成员指示发电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系统参量,如每台发动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c)外部电源
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他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者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旋翼航空器的电气系统供电。
(d)无正常电源时运行
(1)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者储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之外的电源)不工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且旋翼航空器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能按目视飞行规则安全飞行至少5分钟。电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部分才可以保持接通:
(ⅰ)包括导线束或者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个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ⅱ)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
(2)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
(ⅰ)除非能够表明丧失正常发电系统为极不可能,否则必须提供一个独立于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电源系统,并且其能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所有系统提供足够的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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