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49)
(ⅱ)对于将会导致丧失正常和应急发电系统的失效(包括接线盒、控制板或者导线束失火等),必须表明其发生为极不可能;
(ⅲ)与安全性直接相关的系统必须在丧失正常发电系统的情况下无需飞行机组的动作即能持续工作。
(e)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和线路的安装,必须使任一部件或者系统的工作不会对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任何其他电气部件或者系统的同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f)电缆的组合、敷设和相互间隔必须使得如果载有大电流的电缆发生故障,对重要电路的损害能减至最低限度。
第29.1353条 能量存储系统
能量存储系统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和安装:
(a)能量存储系统在任何可能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情况下必须具有自动保护功能;
(b)能量存储系统放出的任何易燃、易爆或者有害气体、烟雾或者液体,在旋翼航空器内的积聚量不得达到危险程度;
(c)从系统中逸出的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不得损坏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周围结构、邻近设备或者系统;
(d)能量存储系统或者其单个部件在任何运行过程或者在任何失效状态下所能产生的最大热量和压力,不得对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需的旋翼航空器结构、设备或者系统造成任何危险影响;
(e)对于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能量存储系统,其安装必须具有监测功能,并有措施向飞行员指示所有关键系统参数的状态。
第29.1355条 配电系统
(a)配电系统包括配电汇流条、与其相关联的馈电线及每一控制和保护装置。
(b)如果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由两个独立的电源向某些特定的设备或者系统供电,则这些设备或者系统的一个电源一旦失效后,另一电源(包括其单独的馈电线)必须能自动或者手动接通,以维持设备或者系统的工作。
第29.1357条 电路保护装置
(a)必须采用自动保护装置,在线路发生故障或者在系统或者所连接的设备发生严重失灵时,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电气系统的损坏和对旋翼航空器的危险。
(b)发电系统中保护和控制装置的设计,必须能足够迅速地断电,并将故障电源和输电设备与其相关联的汇流条断开,防止出现危险的过压或者其他故障。
(c)每一可复位型电路保护装置的设计,必须在发生过载或者电路故障时,不论其操作位置如何,均能断开电路。
(d)如果飞行安全要求必须有使某一断路器复位或者更换某一熔断器的能力,则该断路器或者熔断器的位置和标识必须使其在飞行中易被复位或者更换。
(e)每一重要负载电路必须具有单独的电路保护,但不要求重要负载系统中的每一电路(如系统中的每个航行灯电路)都有单独的保护。
(f)如果采用熔断器,则必须有备用熔断器供飞行中使用。其数量至少应为保护整个电路所需的每种规格熔断器数量的50%。
(g)如果对于设备的供电电缆已有电路保护,则可采用自动复位断路器作为该电气设备自身装有的保护器。
第29.1359条 电气系统防火和防烟
(a)电气系统的部件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831条和第29.863条中有关的防火和防烟要求。
(b)装在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c)旋翼航空器上安装的导线和电缆的绝缘材料,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第Ⅰ部分(a)款(3)项进行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
第29.1363条 电气系统试验
(a)进行电气系统的试验室试验时:
(1)该试验必须使用与旋翼航空器上所用相同的发电设备在实体模型上进行;
(2)设备必须模拟配电线路和所接负载的电气特性,其模拟程度要能取得可靠的试验结果;
(3)试验室发电机传动位置,必须模拟旋翼航空器上实际的原动机对发电机加载(包括由故障引起的加载)的反应。
(b)对于在试验室内或者通过旋翼航空器地面试验不能适当模拟的每种飞行状态,必须进行飞行试验。
第四节 灯
第29.1381条 仪表灯
仪表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个仪表、开关和其他装置易于判读。
(b)灯的安装应做到:
(1)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
(2)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第29.1383条 着陆灯
(a)每个着陆灯或者悬停灯必须经过批准。
(b)每个着陆灯安装必须做到:
(1)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
(3)为夜间操作(包括着陆和悬停)提供足够的光线。
(c)对下列情况必须至少有一个单独的开关(根据适用情况):
(1)单独安装的每个着陆灯;
(2)装在同一部位的每组着陆灯。
第29.1385条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a)通用要求
每个航行灯系统中的每一部分必须满足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并且整个系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1387条至第29.1397条的要求。
(b)前航行灯
前航行灯必须由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要尽可能大,朝前装在旋翼航空器上。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每个灯必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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