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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0)
(c)后航行灯
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往后装,并且必须经过批准。
(d)电路
两个前航行灯和后航行灯必须构成单独的电路。
(e)灯罩和滤色镜
每个灯罩或者滤色镜必须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变颜色或者形状,也不得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第29.1387条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a)除本条(e)款规定者外,所装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
(b)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旋翼航空器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旋翼航空器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旋翼航空器纵轴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据本规定第29.1385条(c)款尽可能往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d)款所定义的二面角A内不能显示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者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得超过0.04球面度,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30°夹角。
第29.1389条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a)通用要求
本条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前、后航行灯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内的光强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纵轴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9.1391条规定的相应值;
(2)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本规定第29.1393条规定的相应值,其中,I为第29.1391条规定的该水平平面内相应角度的最小光强;
(3)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
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9.1395条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第29.1391条和第29.1393条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
第29.1391条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二面角(相应灯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
偏离纵轴的角度 光强(坎德拉)
左或右(前红光或前绿光) 0°~10° 40
10°~20° 30
20°~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29.1393条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每个航行灯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强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第29.1395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本规定第29.1389条(b)款(3)项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掺 入 光 最大光强
A区(坎德拉) B区(坎德拉)
左二面角内的绿光 10 1
右二面角内的红光 10 1
后二面角内的绿光 5 1
后二面角内的红光 5 1
左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内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第29.1397条 航行灯颜色规格
每一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下列相应色度坐标值:
(a)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绿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者“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为普朗克幅射器相对于所论“X”值的“Y”坐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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