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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3)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麦克风,或者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的持续供电或者声控的唇式麦克风。
(4)第四通道:
(ⅰ)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ⅱ)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麦克风,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款(4)项(ⅰ)目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者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ⅲ)来自驾驶舱内与旋翼航空器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麦克风,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
(d)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ⅰ)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ⅱ)尽可能长时间保持供电,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3)应备有音响或者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4)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
(5)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独立电源:
(ⅰ)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来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麦克风;
(ⅱ)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
(ⅲ)当由于电气汇流条的正常关断或者任何其他断电导致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他电源中断时,驾驶舱录音机和驾驶舱安装的区域麦克风能够自动切换至该电源。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使记录毁坏的概率减至最小。
(f)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坠撞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是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h)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规定中关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第29.1459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a)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每台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从满足本规定第29.1323条、第29.1325条及第29.1327条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3)(ⅰ)其供电应取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ⅱ)尽可能长时间保持电力,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4)应备有音响或者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存储介质中记录数据。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6)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内,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都停止工作。
(b)每个不可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导致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建立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者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e)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规定中关于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第29.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款、(c)款或者(d)款的规定。
(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外,还要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由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当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安全,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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