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4)
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9.1501条 通用要求
(a)必须制定本规定第29.1503条至第29.1529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9.1541条至第29.1589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第二节 使用限制
第29.1503条 空速限制:通用要求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者其他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29.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4.08千米/小时(40节)(校准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ⅰ)按照本规定第29.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ⅱ)按照本规定第29.251条和第29.629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在临界高度条件下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时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于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表示为V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款制定的VNE:
(1)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的平均值:
(ⅰ)对于A类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9.67条(a)款(3)项的要求;
(ⅱ)对于B类直升机(符合第29.67条(b)款的多发直升机除外),按照第29.65条(a)款的要求;
(ⅲ)对于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b)款的B类多发直升机,按照第29.67条(b)款的要求。
(2)VNE(无动力)为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第29.1509条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
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照本规定第29.309条(b)款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2)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b)无动力最小值
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2)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c)有动力最小值
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ⅰ)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ⅱ)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照本规定第29.33条(a)款(1)项和(b)款(1)项所确定的值。
第29.1517条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如果在任一速度(包括零)存在一个发动机失效后不可能进行安全着陆的高度范围,则此高度范围及其随前飞速度的变化必须与其他任何有关资料(例如着陆场地的类型)一起制定。
第29.1519条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照本规定第29.25条和第29.27条分别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9.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a)通用要求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工作状态
动力装置起飞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于活塞发动机)。
(3)涡轮进口或者涡轮出口的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于涡轮发动机)。
(4)对每台发动机的最大允许功率或者扭矩(考虑全发工作时传动装置输入功率的限制)。
(5)对每台发动机的最大允许功率或者扭矩(考虑单发停车时传动装置输入功率的限制)。
(6)与本条(b)款(1)项至(5)项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在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7)如果按照本条(b)款(6)项制定的时间限制超过2分钟则取以下温度:
(ⅰ)最高允许的气缸温度或者冷却剂出口温度(对于活塞发动机);
(ⅱ)最高允许的发动机、传动装置的滑油温度。
(c)连续工作状态
连续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按照本规定第29.1509条(c)款旋翼转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转速。
(3)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于活塞发动机)。
(4)涡轮进口或者涡轮出口的最高允许燃气温度(对于涡轮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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