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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57)
(ⅰ)“燃油”字样;
(ⅱ)最低燃油品级(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ⅲ)许用燃油牌号(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如不可行,这一内容可以包括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且燃油加油口可以标注参照飞行手册;
(ⅳ)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者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纵手柄,在颜色上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9.811条(f)款(2)项的规定,与周围的机身表面相区别。标牌必须靠近应急出口的操纵手柄,而且必须明显标出该出口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第29.1559条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者结冰条件)。
第29.1561条 安全设备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者其他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者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c)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以识别其中存放的设备并便于取用。
(d)每个救生筏必须有标记明显的使用说明。
(e)经批准的救生设备必须有识别标记,且必须标出其使用方法。
第29.1565条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第四节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第29.1581条 通用要求
(a)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本规定第29.1583条至第29.1589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者操作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
本规定第29.1583条至第29.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的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
第29.1583条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者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规定第29.1521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照本规定第29.1549条至第29.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的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
必须提供本规定第29.25条和第29.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
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9.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限制高度
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本规定第29.1517条的要求。
(g)最大允许风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近地面安全运行的最大允许风。
(h)高度
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9.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i)外界大气温度
必须提供最高和最低的外界大气温度限制。
第29.1585条 使用程序
(a)手册中使用程序部分,必须包含所有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以及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应遵循的适用程序(例如最小速度的程序)。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照本规定第29.953条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将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于按照本规定第29.1505条(c)款制定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VNE(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NE(无动力)的程序。
(d)[备用]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该油箱容积的5%和3.8升(1美加仑)中的大者,必须提供资料指明,在平飞时当油量指示器读数为“零”时,不能在飞行中安全使用该油箱的任何数量的余油。
(f)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
(g)对于B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本规定第29.71条规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空速和旋翼转速。
第29.1587条 性能资料
必须提供下列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在为了阐述清楚或者为了确定经批准的选装设备或者程序的影响时,可在飞行手册中提供超出任何使用限制的性能资料。当提供超出使用限制的数据时,对限制必须清楚地指明。
(a)A类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性能数据一览表,包括执行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需要的数据和确定该数据依据的条件(例如空速),并且必须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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